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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依法整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依法整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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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运城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14-02-18 实施时间:2014-02-18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依法整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运城市依法整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8日

  运城市依法整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依法整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巩固治超成果,彻底根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难点问题,维护全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全面完成全年治超目标任务,市治超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的要求,按照《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政府223号令)、《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224号令)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5号)有关规定,依法整治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巩固治超成果,推动全市治超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科技化建设,建立治超工作的长效治理机制,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为全市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
  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多方合作、统一行动、不留死角”的原则,彻底整治各种形式的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努力实现所有公路无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的目标,使短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得到有效根治。完善治超长效机制,落实科技治超三个“全覆盖”建设要求,全面完成治超工作目标任务。

三、整治重点
  (一)坚决取缔非法储(售)煤场及非法改(拼)装车辆修理厂、无证无照汽车维修点;整治砂、石料场等非煤货源点的经营行为。
  (二)坚决打击货运源头为车辆超标装载、配载以及车辆二次驳载的行为。
  (三)坚决打击无牌无照、大吨小标、非法改(拼)装车辆以及车厢加高马槽上路行驶的行为。
  (四)坚决打击在建工程施工车辆非法超限超载的行为。
  (五)整治在科技治超三个“全覆盖”建设上实施不力的单位和未落实科技治超工作目标的源头企业违规经营行为。
  (六)整治对治超工作重视不够,监管缺失,经费不落实,超限超载问题严重的单位和部门。
  (七)整治货运车辆非法所有人、使用人、驾驶人违法违规超限超载运输等行为。

四、职责分工
  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公路、公安、工商、经信委、煤炭、国土、质监、环保等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发挥治超主力军作用,围绕此次专项行动确定的治理重点,明确职责、分解任务、细化责任,通力协作,紧密配合,切实堵塞引发车辆非法超限超载的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交通运输系统。交通运输、公路、高速、三门峡大桥管理处四个部门要充分发挥治超主力军作用,全力投入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好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称重检测和处罚工作;积极推进治超站(点)的标准化建设,实现站(点)治超信息联网。各公路超限检测站对经称重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严格实施卸载、处罚;高速公路入口治超检查点、计重收费站,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及时移送属地治超办处理。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落实货运源头企业巡查、派驻制度,加强对政府公示的合法货运源头、源尾企业的有效监管,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不出厂、不上路。
  (二)公安交警部门。要安排必要警力,加强专项行动期间各种应急事件的处置管理。同时,要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实施有效的堵截查扣;对发现的非法改(拼)装、无牌无照、大吨小标的车辆要依法打击;对发现的非法拼装车辆依法没收销毁;车厢加高马槽的车辆坚决拆解恢复原状;对发现的无证驾驶人员依法查处。派驻超限检测站的交警人员,要坚决维护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保障车辆检测工作的快捷有序进行,对绕道、闯卡、聚集堵路的行为要依法打击,保持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同时对违法超载的机动车驾驶员,根据超载行为,给予相应的记分处理。
  (三)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管辖区域内的货源点及汽车维修经营户的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非法储(售)、洗(选)煤场,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决采取断水断电、拆除磅秤磅房、恢复土地原貌等措施,做到彻底取缔;对合法储(售)、洗(选)煤场实行挂牌经营,在车辆进出口设立公示牌,公示企业名称、许可证号、经营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等,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整改。对实施非法改(拼)装车辆的修理厂,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对无证照汽车维修点,要会同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砂、石料场等非煤货源点的全面排查。对违规为运输车辆超标装载、配载的货源点,没收经审批的土地手续,责令整改;对非法占地装载货物的货源点依法予以取缔。
  (五)监察(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治超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不履职、乱履职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对“养黑”、“包黑”、“放黑”的公职人员,对在专项行动中出现非法储(售)煤场、砂、石料场以及汽车改装(修理)厂取缔不彻底的,货运源头企业监管不力、在建工程工地监管缺失导致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发生的,以及在专项行动中出现消极应付,对治超举报案件不及时受理的,督办案件不认真查实,不进行严格责任倒查的,要严格按照《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224号令)进行责任追究。
  (六)新闻媒体。要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电视、报纸要积极宣传报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加大治超宣传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其他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工作重点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明确的工作职责,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履职。

五、时间安排及步骤
  专项行动从3月1日-5月31日,分三个阶段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一)组织发动阶段(3月1日-15日)。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搞好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方案要于3月10日前报市治超办。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16日-5月15日)。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围绕整治重点和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动真碰硬,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三)总结考评阶段(5月16日-31日)。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专项行动总结,并报送市治超办公室。专项行动结束后,全市要召开总结大会,对专项行动开展好的单位和部门予以表扬;对专项行动开展不力,未达到整治目标要求的单位和部门,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由市治超办进行跟踪督办,监察(纠风)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巩固治超成果。各单位、各部门要站在治超事关全市转型跨越发展、事关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事关政府执政能力考验的高度看待专项行动的重要性,恪尽职守、严格履职,维护我市治超工作良好局面。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统揽治超工作全局,切实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担负起治超“责任主体”的责任,县(市、区)长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市、县(市、区)治超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作用,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要建立治超工作日志,每周一上报上周整治要情,及时反映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
  (三)发挥舆论监督,扩大社会影响。要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监督治超工作。对在专项行动中有代表性、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非法超限超载典型案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让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成为众矢之的,无藏身之处。
  (四)推进群防群治,确保不留死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注重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实行县管、乡包、村负责,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防群治的治超网络体系。
  (五)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市治超领导组将不定时对各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市治超办将在专项行动期间进行明查暗访;对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要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纠风)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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