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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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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01-07-29 实施时间:2001-07-29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5年11月14日通过,并经1997年9月24日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由于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后,执法主体和管理体制均发生了变化,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已归属国务院垂直领导,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国家统一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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