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二0一四年元月一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
(二0一四年元月一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依据量化标准,在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在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领导,市客运统管办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二章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纪守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不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参加公益活动等情况。
第六条 市客运统管办、出租汽车企业通过远程办公软件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电子档案。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族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企业名称、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证件领取和变更记录等情况,以及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遵纪守法情况:包括查处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情况,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情况: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参加公益活动等情况。
企业未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将在企业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三章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四章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市客运统管办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计分,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九条 市客运统管办要在本机构网站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布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客运统管办提出申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信息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每发生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予以加分,但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30日后,驾驶员对公布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无异议的,由市客运统管办直接进行电子签注手续。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客运统管办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0分之日起15日内,应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出租汽车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等培训,并凭培训证明到市客运统管办办理清除计分手续。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考核等级为B级。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0分,且未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培训的,暂停从业资格,2年内不得从事城市客运出租车驾驶工作。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有两次(含两次)以上为0分或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暂停从业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城市客运出租车驾驶工作。
(四)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在出租车运营过程中不及时上缴失物查证属实的或发生酒驾、醉驾、毒驾、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或服务质量事故(指由于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原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的,注销从业资格,不得再次从事城市客运出租车驾驶工作。
第十四条 市客运统管办在服务监督卡上标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方便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乌鲁木齐出租汽车协会参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重点考核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分值 | 评分标准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
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出租或者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 | |
将出租汽车交给不具备客运出租汽车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或报停营运的。 | |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 |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 |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 |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 |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 |
无正当理由拒载、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未经乘客要求另载他人、议价、不使用计价器、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跨区营运。 | |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 |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违章处理的。 | |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 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 |
计价器、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 |
在公示的营业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 |
不给付乘客专用发票的。 | |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 |
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 | |
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 | |
使用服务忌语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分值 | 评分标准 |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营运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备设施的。 |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10分 | 获得全国、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荣誉称号或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加3分 | 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助人为乐等行为的。 |
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加1分 | 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行为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