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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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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时效性:失效 颁发时间:2001-04-10 实施时间:2001-04-27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已于2001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27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
  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2001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立[2000]30号《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及其确定证明书申请其认可的,可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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