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分享
颁发单位:国务院 时效性:失效 颁发时间:2011-09-30 实施时间:2011-11-01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 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税目、税额】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税额的确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第五条 【税额的适用】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 【课税范围】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七条 【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八条 【不得减税或者免税的情形】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十条 【征税机关】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纳税地点】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纳税期限】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征收管理】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条例解释及授权制定实施细则】本条例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附: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税 率
一、原油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焦煤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普通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稀土矿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30元
七、盐固体盐每吨10-60元
液体盐每吨2-10元


在线咨询律师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