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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严禁滥发流动就业证卡的紧急通知

劳动部关于严禁滥发流动就业证卡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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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性:失效 颁发时间:1995-02-06 实施时间:1995-02-06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废止




劳动部关于严禁滥发流动就业证卡的紧急通知

(劳部发[199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据有关部门反映,一些地方在全国实行新的流动就业管理制度,换发流动就业证卡的时候违反规定,在没有确定需求状况和用人单位的情况下,滥发流动就业证卡,一些地方还出现趁机收取高额费用和非法印制就业证卡的问题。这种作法,不仅严重干扰了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制止。请你们尽快组织专门力量,对所属市(地)、县(区)的证卡发放和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重点检查发放证卡的程序是否符合部颁规定的要求,做到按需发放,证卡结合;收费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立项和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同时,要在各地张榜公布流动就业证的申领发放办法和符合规定的收费标准,还要设立举报信箱和电话,发动群众举报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一经查明,即作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发放的证卡,限期收回或明令作废;对违反规定收取的高额费用,监督其限期退回申领者本人;对滥用发证卡、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者,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查处情况,请于本月底报我部。与此同时,我部将派出调查组,协助各地对此问题进行检查。
  劳动部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办公室设举报电话:4213431转456、457。

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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