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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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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其它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05-11-03 实施时间:2005-11-03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源监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宁市税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税源管理信息及各种涉税资料,运用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定,辅导纳税人自查自纠,处理涉税异常,为稽查环节提供信息,同时提升纳税遵从度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纳税评估的对象是实行查帐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 纳税评估实行日常评估、专项评估和特定评估相结合的分类管理。

  (一)日常评估是指申报期过后,评估人员借助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通过对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数据的审核和指标测算,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判断,将零申报、未申报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进行纳税评估工作。

  (二)专项评估是对非零申报、未申报企业,每季度根据税务登记内容进行分类,按行业和经营规模计算出评估参数指标的峰值和平均值,查找异常申报区间范围,依此确定税收监控警戒线和纳税评估对象,进行纳税评估工作。

  (三)特定评估是指对上级交办、部门转办以及重点税源等评估对象的评估。

第五条 纳税评估人员应当在一个纳税评估周期内,即本次申报征收期结束后到下一次申报征收期结束之前,完成对当期纳税评估户的纳税评估并作出纳税评估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评估时间的,须经区(县)局主管领导批准。如选取户同期正在进行汇算清缴或税务稽查,应终止纳税评估工作。专项评估和特定评估工作周期可按照具体工作要求确定。

第六条 对实行查帐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由主管区(县)局的税源管理股负责具体实施,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指定负责。

第七条 纳税评估的基本环节分为数据分析、对象确定、纳税评析、约谈辅导、举证确认、认定处理、成果管理。

第八条 纳税评估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二章 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第九条 纳税评估对象采取计算机选户与人工选户相结合的方式,从下列纳税人中选取:

  (一)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校验错误的纳税人;

  (二)当期某一项涉税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指标值波动较大的纳税人;

  (三)当期零申报、未申报的纳税人;

  (四)当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五)存在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

  (六)纳税申报情况与税务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纳税人;

  (七)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八)根据各时期工作重点需要重点进行评估的纳税人;

  (九)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

  (十)上级交办、部门转办以及重点税源等。

第十条 选定纳税评估对象后,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户选取审批表》,经区(县)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纳税评估信息

第十一条 纳税人基础信息:

  (一)认定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行业代码、注册资金、纳税人联系电话、纳税人地址、法人代表、银行帐号、经营方式、征收方式、减免税类型、经营规模(从业人数、生产人员)、关联企业、分支机构等。

  (二)企业财务信息:财务核算方式、科目设置、资金动态、工资费用、生产费用、销售成本、应收应付款对应科目等。

  (三)发票信息。包括票种、用票量等。

  (四)企业纳税信息:应税销售收入、应纳税款、入库税款、欠税信息。

  (五)纳税评估历史信息、税务稽查历史信息。

第十二条 纳税人动态信息

  (一)工业生产经营中的动态信息:

  1.主要产品名称及规格。

  2.产品销售流程、平均售价、原材料平均进价。

  3.耗用主要材料、燃料及动力名称及规格。

  4.生产设备名称及型号。

  5.投入产出率。

  6.损耗率。

  7.平均加价率。

  8.主要销售对象、主要购货渠道、生产周期

  (二)商业生产经营中的动态信息:

  1.纳税人所处地理位置信息。包括所处地段人口密度、顾客流量、消费者相对消费水平;商业网点数量、相对经营规模等。

  2.纳税人实际营业面积、商品仓储面积。

  3.纳税人主要商品类毛利率、平均毛利率及利润率。

  4.员工工资水平。

  5.房租、水电费、其它经营费用。

  6.纳税人存货的实际情况等。

  (三)发票使用信息。当期开具发票信息、当期领购发票信息、税务机关代开、验旧信息。

  (四)存货库存变动信息。

  (五)税务违法违章信息。

  (六)税务稽查信息。

第四章 纳税评估方法及运用

第十三条 工业企业纳税评估方法及运用

  (一)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

  评估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生产经营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确定,并不定期更新。

  (二)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1.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2.运用计算机对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3.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4.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5.根据增值税与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税的异常变化;

  6.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7.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三)评估指标运用方法

  1.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收入变动率=(本期业务收入-上年同期业务收入)÷上年同期业务收入×100%

  如业务收入变动率低于-10%以下,纳税人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2.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产成品原材料成本÷本期产成品成本×100%

  如当期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高于上期10%以上,纳税人可能存在帐外销售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上期主营业务成本)÷上期主营业务成本×100%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超出10%以上,纳税人可能存在帐外销售未计收入问题。

  3.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上年同期主营业务利润)÷上年同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低于-10%以下,纳税人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4.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如当期净资产收益率低于上期-10%以下,纳税人可能存在帐外销售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5.总资产周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总资产×100%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100%

  运用总资产和存货周转情况,推测销售能力。如总资产周转率或存货周转率加快,而应纳税税额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的问题。

  6.应收(付)账款变动率=(期末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100%

  根据纳税人应收(付)账款增减变动情况,判断其销售实现和可能发生坏账情况。

  应收(付)账款增长率增高,而销售收入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的问题。

  (四)主要指标的分析

  1.对“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有异常的企业,应通过企业财务报表分析企业收入构成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2.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企业财务报表,了解企业收入的构成情况:(1)将本年内收入与以前年度加以比较,据此分析收入年度间的变化趋势;分析年内各月的收入变化趋势,将与收入有较直接关系的项目作结构趋势分析;对明显或异常的波动,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是否存在隐瞒收入问题;(2)对主营业务收入明显或异常波动的纳税人,将其收入帐与货币资金,应收帐款进行比对,以确认收入的整体合理性;(3)对主营业务收入明显或异常波动的纳税人,核对其实际销售数量与销售合同、销售部门记录、运费、仓储部门记录,销售发票等资料上记载的销售数量,并同销售收入明细帐核对;(4)确认收入计价的合理性;对价格进行趋势分析,对异常变动查明原因;(5 )收入实现是否及时,判断其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

  3.《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4.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销售利润率与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本期的资产使用效率提高,但收益不足以抵补销售利润率下降造成的损失,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等问题。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导致资产利润率降低,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5.比较分析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若本期存货增加不大,即存货变动率≤0,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第十四条 商业企业及其他企业纳税评估方法及运用 。

  (一)以进控销、库存调整测算法

  当期计税销售额(测算)=(期初库存商品金额+当期购进商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金额)×(1+加价率)÷(1+适用征收率)

  (二)以存控销测算法

  评估期应纳税额差异=(期末商品账面库存金额-期末商品库存盘点金额)×(1+加价率)÷(1+适用征收率)×适用征收率

  (三)进货推算法

  最低计税销售额=(本月进货金额+上月末库存商品金额-本月末库存商品金额)×(1+毛利率)÷(1+适用征收率)

  应纳税额=最低计税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四)存货价值总额测算法

  1.评估期期初存货价值总额或者评估期期末存货价值总额=∑商品数量×销售单价

  2.评估期平均存货价值总额=(评估期期初存货价值总额+评估期期末存货价值总额)÷2

  3.年存货周转率=评估期采集的销售额÷评估期存货价值总额÷评估期月数×12

  4.评估期销售额=评估期存货价值总额×评估期存货周转率

  (五)保本经营测算法

  核实纳税人的房租、从业人数、管理费、水电费等合理费用开支,以合理费用开支作为纳税人保本经营的最低销售毛利额,结合行业毛利率(平均加价率),通过费用和毛利之间的变动比率关系,评估测算出一个经营期内的计税销售收入:

  评估计税销售额=经营费用总额÷行业毛利率÷(1+征收率)

  1.评估的计税销售额<企业申报的销售额,则企业纳税比较正常,应做无问题处理。

  2.评估的计税销售额>企业申报的销售额,则企业纳税异常,应深入分析企业是否少申报了销售额。

  (六)对连续3个月零申报或未申报的纳税人,采取以下评估方法。

  1.最低税额核定

  当期评估应纳税额=(当月发生的全部费用÷平均毛利率)÷(1+征收率)×征收率

  2.以票控税核定

  对采取最低税额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首先结合该行业发票使用情况和特点,按季核实业户发票填开金额,当纳税人的开票金额超过核定的销售额时,按以下办法征税。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核定税额+当期超限额的发票票面金额÷(1+征收率)×征收率

  (七)对连续6个月零申报或未申报的纳税人,并拒绝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缴纳税款的商贸公司,除依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可依据《
公司法》第225条的规定,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章 约谈举证

第十五条 在审核分析、充分了解掌握纳税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就发现的疑点问题填写《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或以书面形式对疑点问题举证,约谈纳税人时应有2名以上评估人员在场并确定主问人和记录人;同时填写《约谈举证记录》。

第十六条 约谈的内容:

  (一)未按期申报,申报资料不完整、不齐全,各项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不一致的原因和举证。

  (二)纳税申报表、数字填写不完整、不规范,适用的税率及各项计算不准确的原因和举证。

  (三)纳税申报的内容与附属资料的内容不一致的原因和举证。

  (四)发票使用异常的原因和举证。

  (五)当期纳税申报与基期纳税申报情况有较大差异的原因和举证。

  (六)企业纳税申报情况与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的原因和举证。

  (七)零申报的原因和举证

  (八)企业存货增减变动异常、资金往来异常的原因和举证;

  (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需要确定的其他约谈内容。

第十七条 对举证确认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纳税人应对照自查,并限期报送《纳税评估自查举证情况表》。

第十八条 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对评估人员提出的疑点问题解释不清或无法举证的纳税人,经区(县)局主管领导批准,评估人员可到实地检查核实;经检查发现有重大疑点问题的,应填写《纳税评估转办单》转稽查部门检查。

第六章 评估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要求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第二十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一)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二)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 ,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三)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四)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二十一条 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第二十三条 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七章 评估工作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每年的纳税评估户数不得低于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总管户数的30%。

第二十五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不断提高评估工作水平;要经常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并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要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第二十六条 市局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市局计划征收科和信息中心负责对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基层税务机关业务股负责对本部门行业税负进行监控,对要修改的测算指标预警值,要及时向市局征管科提出修改建议,为基层税务机关更好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涉及到国税局、地税局共管户的,国家税务局应与地方税务局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200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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