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关于绍兴市推广应用半导体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5〕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经信委制订的《绍兴市推广应用半导体照明产品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
2015年4月10日
绍兴市推广应用半导体照明产品实施方案
市经信委
根据《浙江省“十二五”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浙政发〔2013〕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半导体照明产品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44号)有关要求,为加快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半导体照明(LED)产品,促进节能降耗,推动LED照明及相关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普及公共照明领域LED应用。公共照明领域新建工程原则上应用LED照明产品,鼓励使用LED照明产品对公共照明领域进行分批改造。力争到2017年底,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中心全部完成LED照明改造,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室内LED照明改造率达到80%以上,道路、隧道等户外公共领域LED照明改造率达到60%以上,其中农村、国省道、高速公路隧道每年新建和改造LED灯具4000套。
(二)加快社会LED照明推广。以普及公共照明领域LED照明为带动,加快非公共照明领域推广步伐,开展室内照明等综合性LED照明示范工程创建,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保障,倡导和推动社会各领域逐步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
(三)实现节能及产业发展综合目标。通过实施LED推广应用工程,全市到2017年推广LED照明产品5万千瓦以上,实现年节能量5万吨标准煤。加大产业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推动我市LED产业健康发展。
二、推广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推进LED照明改造示范工程。在公共照明领域,即公共场所、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财政或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照明工程领域,以县级以上行政中心LED照明改造为示范,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在道路照明领域,以城市道路路灯LED照明节能改造为示范,充分发挥电网企业在技术、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推进城市道路照明节能改造及科学管理工作。在商场、酒店等社会照明领域,实施以室内照明、城市灯箱广告为重点的LED照明节能改造,引导全社会普及应用LED产品。在公共照明、道路照明、社会照明等三个领域,分别由市机关事务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牵头,在全面实施LED照明节能改造的基础上,开展示范工程创建工作,2015—2017年各领域分别完成3个示范工程。
(二)开展合同能源管理(EMC)运作。鼓励通过EMC模式实施LED照明节能改造工程。充分发挥EMC模式在照明节能改造领域的优势,积极调动社会资金与技术参与节能改造以及LED产品推广,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各公共照明业务主管部门作为业主单位,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节能服务公司、监理机构、能源审计与节能评估服务机构,所选择的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满足专业技术力量雄厚、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能力、售后服务方便快捷并通过国家或省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等条件。支持LED照明产品生产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提供产品生产、工程设计和项目施工一体化服务。除鼓励采用EMC模式外,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财政或国有资本投入建设、委托第三方经营等模式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
(三)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把握产品准入条件,推广使用的LED产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确保照明系统安全用电。优先使用能效高、配套条件好、售后服务便捷的产品。鼓励LED照明改造工程按照城市道路照明、公路隧道照明、城市夜景照明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改造后道路照明系统的电压、电流、功率等因素应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等国家电力设计的标准要求。涉及公共交通安全的领域,应从严把关、保障安全。节能服务公司依照合同回收替换处置的废旧灯具,须遵循回收利用和环保经济的原则。
三、进度要求
(一)计划制订。2015年4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市的总体目标和计划进度,制定相应的推广目标和工作方案,明确公共领域、道路照明领域分批改造工程安排,并将方案报市经信委。
(二)全面建设。2015年5月起,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推广目标和计划进度,确定节能服务公司和监理机构等,签订相关合同。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进度开展工程方案设计、LED灯具采购、安装以及跟踪服务等工作。到2015年底,完成50%以上县级以上行政中心LED照明改造。
(三)示范创建。开展全市LED照明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创建,到2015年底分别完成一项以上公共照明领域、道路照明领域、社会照明领域市级示范项目创建、验收工作。
四、政策保障
(一)落实国家和地方财税激励政策。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绍市委发〔2013〕53号)及配套细则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LED推广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其年节能量给予财政奖励。其中,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奖励300元/吨标准煤;符合省级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奖励200元/吨标准煤;符合市级奖励资金要求的市级(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项目奖励100元/吨标准煤。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落实资金来源及会计核算政策。财政节能资金优先支持LED照明节能改造项目。各业主单位依据合同并按财政资金支付有关规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改造费用。各级政府机构采用EMC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在本单位能耗费中列支。事业单位采用EMC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
(三)加强审核与准入把关。节能评估审查部门应将新建、改建项目LED照明产品应用作为节能评估审查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加强推广应用项目的LED照明产品质量准入把关,对列入“浙江制造精品”目录的产品,在同等条件下支持优先使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全市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工作协调机制,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委、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建立相应的推广工作组织机构,负责各自区域内的LED照明产品推广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经信委负责统筹组织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支持资金;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规划局负责推动城市道路、新建建筑等公共领域LED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公共机构LED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交投集团、绍兴高速指挥部负责高速公路和国省道隧道LED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市质监局负责LED照明产品的质量监管并组织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服务。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三)强化监督考核。把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工作纳入能源“双控”目标任务,从2015年起开展年度考核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市经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推广应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媒体宣传、主题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大对LED照明产品和推广应用项目成效的宣传力度,增强民众对LED照明产品的认知度和关注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