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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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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建设部 时效性:失效 颁发时间:2004-07-23 实施时间:2004-07-23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注:本篇法规已被《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2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7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后15日内,将许可证明复印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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