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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和直属专业公司金融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和直属专业公司金融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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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19-12-31 实施时间:2019-12-31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和直属专业公司金融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烟人〔2019〕220号


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和直属专业公司金融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和直属专业公司金融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和直属专业公司金融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金融人才引进工作机制,吸引和凝聚优秀金融人才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和直属专业公司的金融人才引进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公平公正、人岗匹配、择优录用的要求,由国家局党组统一领导,人事司会同财务审计司等部门具体负责。

  第三条 金融人才引进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以金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金融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分层次引进高素质、战略性、紧缺性人才,储备、培养勇于创新、善于经营、精通业务的金融人才。

  (二)重在使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金融人才的作用。

  (三)稳妥实施。高中级人才引进应立足现实、着眼发展、统筹规划、稳妥实施;按需设岗、择优录用、成熟一个、引进一个。

  (四)注重培养。坚持培养自有人才与引进急需人才并重,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内部挖潜,系统培养,引育并举。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金融人才是指金融领域高级、中级和初级人才。

  第五条 高中级人才主要指曾担任金融企业(机构)或金融监管机构的高中级管理、技术职务的人员,引进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任职资格条件,具有3 年以上与担任职务相匹配的工作经历。

  (二)具有较为丰富的经济、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工作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领导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烟草行业及金融事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正廉洁、作风正派、身心健康。

  (四)无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良从业记录,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五)具有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

  第六条 初级人才主要指校园毕业生,引进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经济、金融、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烟草行业及金融事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正廉洁、作风正派、身心健康。

  (三)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四)具有国家认可的全日制金融、财会、经济等专业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并获得硕士或以上学位。

  第七条 引进人员应符合人才引进(招聘)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及金融监管机构要求的相关执业资格条件。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初级人才主要以校园招聘方式及程序引进,高中级人才主要以社会招聘方式引进,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求。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岗位需求和资格条件,并经人事司审定。岗位资格条件应包括政治素质、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与岗位相关的其他要求等。

  (二)制订计划。人事司汇总岗位需求,编制引进计划,制定工作方案,经局党组会批准后具体实施。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岗位、人数、资格条件、引进方式、引进程序、有关待遇等。可视情通过渠道推荐、猎头推荐、专项招聘会等方式引进。

  (三)发布公告。通过行业网站、专业招聘网站等渠道发布和宣传。

  (四)资格审查。根据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对应聘者进行筛选,按照一定比例确定符合条件者进入选拔评价环节。

  (五)选拔评价。选拔评价可采用笔试、面试、素质测评等方式,笔试和素质测评一般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面试可采用通讯面试、邀约面试等方式。邀约面试一般由聘请的相关领域专家、人事司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的面试小组组织进行。

  (六)背景调查。根据选拔评价结果对推荐人选进行背景调查,内容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职业操守、信用及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可以采取谈话、查阅档案、延伸了解、实地调查、走访有关部门等多种方式,也可以通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针对有境外背景的候选人,除上述审查内容外,还可采用适当方式加强对其境外经历的审查。

  (七)确定人选。根据组织考察情况由人事司提出拟聘人选意见并提交局党组研究,确定人选。人事司负责与候选人沟通,在确定岗位职务和议定薪酬待遇后发出工作要约并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

  (八)签约入职。按规定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办理签约入职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战略性、稀缺性等高中级人才引进也可根据情况简化选拔评价程序,直接采取面试和背景调查等方式确定拟录用人员。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金融人才引进实行聘任制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应包含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等。

  第十一条 高中级人才按照一人一策的原则确定薪酬及相关待遇。根据具体岗位,可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也可按照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和直属专业公司相应职级工资待遇水平。初级人才可按照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和直属专业公司新进大学生落实工资待遇。具体岗位薪酬待遇由人事司会同财务审计司等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交局党组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建立薪酬与业绩挂钩的机制,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开展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发放薪酬。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金融人才引进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落实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纪实制度,把纪实资料作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回避管理规定,强化工作监督。对有徇私舞弊、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工作人员,将予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对在引进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的应聘人员,取消其应聘资格。

第六章 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重视和加强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和直属专业公司内部金融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相关专业人员加强金融理论、业务学习,鼓励考取相关资格证书,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并有计划的组织到行业金融企业(机构)及总公司战略合作金融企业交流锻炼,加快培育内部金融人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和直属专业公司的金融人才引进,行业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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