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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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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18-11-30 实施时间:2019-01-01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制度运行,从源头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铜陵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装饰工程的建设项目等都应按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比例预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保证金实行分级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保证金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日常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  保证金的缴存与退付一律采取银行转账、电汇方式,严禁现金缴退。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存



  第七条  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按照合同造价的1%缴纳。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保证金缴存实行差异化管理。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缴存;连续两年未拖欠减按40%缴存;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已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并由银行代发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免缴保证金。




  第八条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在我市中标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填写的《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报表》,到项目所在地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保证金缴存手续。




  
第三章 保证金管理





  第九条  保证金的主要来源:




  (一)企业缴存的保证金;




  (二)利息收入。




  第十条  保证金实行强制缴存,专户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保证金除留足可能退付的资金外,应对存量资金采取活期存款、定期存款、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四章 保证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保证金的使用范围:




  (一)退付单位缴存的保证金本金及同期银行活期利息;




  (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三)利息结余部分,经政府批准,可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亦可用于对连续三年以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适当奖励。




  
第五章 垫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无误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启动该项目缴存保证金额度内农民工工资垫付程序: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克扣的;




  (三)因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10人以上群访,需要积极处置支付工资的。




  第十四条  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将支付情况书面通知责任单位,并责成责任单位必须在垫付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补缴,确保保证金余额不低于规定的标准。




  
第六章 保证金的退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携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公路工程)和《铜陵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清退申请表》,到项目所在地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保证金本息退还手续(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率计算)。




  第十六条  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后,及时对单位完工项目保证金退还事宜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确认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本息通过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原缴存单位基本结算账户。




  
第七章 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县区保证金的缴存、使用、退付情况的检查,县区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保证金经办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挪用、侵占保证金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励措施,适当奖励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优秀、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以鼓励施工企业积极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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