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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东新区房屋、附属物及其它构建筑物的通告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东新区房屋、附属物及其它构建筑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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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黄冈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12-08-31 实施时间:2012-08-31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东新区房屋、附属物及其它构建筑物的通告
(黄政发〔2012〕33号)


  为加快推进黄冈城东新区建设,规范征收、安置及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东新区建设的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城东新区总体规划利用和管理的通告》等相关文件以及黄冈城东新区总体规划要求,现就征收黄冈城东新区房屋、附属物及其它构建筑物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包括三台河以东、106国道以南、江北公路以西、南湖路以北的环白潭湖部分地区(含南湖8队)。被征收户数2200户(含私有住房、村组集体用房)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有企业35家和区域内所有附属物及其它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75万平方米。

二、黄州区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安置及补偿工作责任主体,按照《黄冈城东新区房屋征收、安置及补偿实施方案》及补充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三、房屋征收、安置及补偿协议签约时间为:2012年8月12日至2014年12月30日。城东新区指挥部拆迁安置部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安置及补偿工作,被征收人要积极支持征收工作,双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收、安置及补偿协议签订工作。

四、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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