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分享
颁发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性:失效 颁发时间:2002-04-16 实施时间:2002-04-16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2002年4月16日 国税函[2002]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
  二、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
  三、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在线咨询律师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