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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火化证、公墓安葬证、骨灰安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火化证、公墓安葬证、骨灰安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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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03-01-03 实施时间:2003-02-01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
火化证、公墓安葬证、骨灰安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计费字[2003]6号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火化证、公墓安葬证、骨灰安放证收费标准的函(内民政社字[2002]84号)》收悉。根据中国殡葬协会《关于在殡仪馆、公墓以及骨灰盒等骨灰存放设施内统一使用火化证、公墓安葬证、骨灰安放证的通知》(中殡发[2002]第4号)文件精神,为提高殡葬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在丧葬消费中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各级殡葬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加强对火化证、公墓安葬证、骨灰安放证的管理,必须使用由中国殡葬协会统一印制的“三证”。凡由各地自行印制或社会上购买的“三证”无效。

二、考虑印制“三证”所需工本费、包装费、运费等实际情况,同意你厅将火化证、公墓安葬证、骨灰安放证每本收费标准调整为10元。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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