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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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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性:失效 颁发时间:2003-03-20 实施时间:2003-03-20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30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
  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
  (2003年3月20日 证监公司字[2003]7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的报送范围,加强中国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现就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的报送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并自该公告刊登之日起3日内,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上述全部材料报送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对于证券交易所在临时公告事后审查中要求上市公司补充的其他材料,上市公司应当自报送证券交易所之日起3日内,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上述全部材料报送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上述材料报送如采用邮寄方式,以当地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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