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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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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中卫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08-11-24 实施时间:2008-11-24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中卫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促进宅基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结合中卫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卫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中卫市城市总体规划、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本村村民之间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须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村民向本村以外的土地使用者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属集体土地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由宅基地使用权受让方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手续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

五、村民向本村以外的土地使用者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属国有土地的,可直接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按住宅用途由宅基地使用权受让方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出让期限最低30年,最高不得超过70年。土地出让金按照灌区土地0.3元/年·平方米、山区土地0.1元/年·平方米收取。

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属地原则按比例返还,其中30%上交市财政,70%返还给镇(乡)、村,主要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涉及返还镇村部分,按照镇(乡)人民政府20%、村民委员会50%比例返还。

七、宅基地使用权受让方应持用地批准文件和《房屋产权买卖(赠与)协议》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八、中宁、海原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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