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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外销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外销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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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忻州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13-12-09 实施时间:2013-12-09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外销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1号)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晋煤办销发〔2007〕1624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煤炭销售票作为合法煤炭的身份证作用,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杜绝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现就进一步加强铁路外销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煤炭铁路运销秩序,加大铁路外销煤炭销售票清缴清欠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认识规范铁路运销秩序、加大铁路外销煤炭销售票清缴清欠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铁路外销煤炭销售票使用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县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无煤县经县政府认可、市煤炭工业局委托的具备执法职能的机构)要加强对铁路外销煤炭销售票的检查工作,对出现量差的要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按无票煤炭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要倒查煤源,对相关煤炭生产企业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铁路沿线(含神华铁路专用线)发运煤炭的欠票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煤炭纠察机构(受委托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后,量差按照山西省煤炭票证管理中心《关于使用大面额稽查专用票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煤票发〔2012〕61号)有关规定要求,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到煤炭票证管理中心按程序开具大面额稽查专用票。各煤炭运销部门和铁路计划归口单位要严把煤炭上站关,杜绝无票煤炭上站。

二、进一步加强铁路外销煤炭销售票回收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煤炭销售票闭路循环、顺利流转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充分发挥煤炭销售票的积极作用,确保煤炭销售票闭路循环、顺利流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铁路外销煤炭销售票回收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国铁沿线发煤站点煤炭销售票的回收按《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地方铁路和神华铁路专用线配煤站点煤炭销售票的回收按属地原则由属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受委托机构)负责。属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受委托机构)必须建立沿线各立户企业和发运站档案,建立完善煤炭销售票逐月核查回收考核机制,实现煤炭销售票逐月回收。回收的煤炭销售票按公路内销煤炭销售票管理。对发煤量较大的站点,属地县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受委托机构)必要时实行驻站管理。市煤炭纠察支队要建立督查抽查制度,对各县发煤站点定期不定期进行执法检查,确保违法非法煤炭不流入市场。

三、严格纪律,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全省煤炭销售票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责任意识,加大对铁路外销煤炭销售票执行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尽职尽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买卖、转让、涂改煤炭销售票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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