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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

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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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公安部 时效性:失效 颁发时间:1989-05-01 实施时间:1989-05-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注:本篇法规已被《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

(1989年5月1日公安部令第4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方便外国人驾驶机动车辆临时入境旅游、比赛等活动,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不超过三个月)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辆和外籍驾驶员。

  第三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辆,必须向入境地或始发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和机动车临时行驶证。申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技术状况符合中国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
  (二)凭组织或接待单位证明,用中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申领表。
  (三)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交纳检验费和牌证费。
  符合上述规定的,发给临时专用号牌和临时行驶证。临时专用号牌安装在车辆规定的部位上;临时行驶证须随车携带。

  第四条 临时入境的外国人驾驶机动车,必须向入境地或始发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申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国际或我国承认的有效机动车驾驶执照。
  (二)凭组织或接待单位证明和驾驶执照影印件,用中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申领表,同时交付本人近期(一年内)的半身免冠二寸正面照片两张。
  (三)参加一至二小时的中国交通法规学习。
  (四)交纳领证费。
  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其原驾驶执照准驾记录,核发给所申请的临时驾驶证。临时驾驶证须随身携带。

  第五条 持有临时驾驶证的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法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或发生事故,必须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 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证在规定的日期及行驶路线内有效。

  第七条 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驾驶机动车辆临时(不超过三个月)入境旅游、探亲或参加比赛等活动,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八条 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证由公安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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