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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美丽河湖评定指南(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美丽河湖评定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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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云南省水利厅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20-07-17 实施时间:2020-07-17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云南省美丽河湖评定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云南省美丽河湖建设行动方案(2019—2023年)》(云南省总河长令第5号)、《2020年云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云南省总河长令第6号)要求,为规范我省美丽河湖建设及评定工作,加快推进全省美丽河湖建设,现将《云南省美丽河湖评定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做好2020年度美丽河湖建设和评定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筹部署,分类推进
  各州(市)、县(市、区)要结合当地的河流水系分布、江河湖库保护治理任务和河湖保护治理规划等组织推进美丽河湖建设,把美丽河湖建设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范围,与云南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乡村振兴、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统筹推进。根据水体类型、主要功能、区位特点、管理范围等,分为河流(天然段、农村段、城镇段、复合段)、湖泊、水库、水利风景区等类型,分类推进美丽河湖建设,满足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和谐水文化、有效水管理的要求,打造让流域内人民群众满意的幸福河流(河段)、湖泊及水库。
  二、分批建设,分级评定
  各州(市)、县(市、区)对行政区域内的美丽河湖建设负主体责任,按照“建设一批、评定一批”要求,分年度、分步骤做好建设、检查、评定工作。
  2020年7月30日前,州(市)参考《云南省美丽河湖评定指南(试行)》,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编制提纲见附件6)并上报省河长制办公室,明确2020年拟建设美丽河湖的数量、名称、采取的措施、投资规模等。
  2020年9月15日前,县(市、区)完成县级美丽河湖评定工作,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后,择优推荐申报州(市)级美丽河湖。
  2020年10月31日前,州(市)完成州(市)级美丽河湖评定工作,并经州(市)级人民政府公告后,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美丽河湖。
  2020年年底前,省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完成省级美丽河湖评定工作,报请省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发文公布。
  三、积极申报,严格奖惩
  各州(市)2020年到2023年每年10月底前按评定流程完成省级美丽河湖的申报工作,优先申报《云南省美丽河湖建设行动方案(2019—2023年)》实施范围名录内的河流、湖泊、水库。州(市)申报情况和省级评定结果将列入省对州(市)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各级财政要安排美丽河湖建设和奖补资金。省级将对工作开展得好、成效明显的州(市)、县(市、区)给予奖补,在安排有关项目及经费时给予倾斜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丁佼 0871—65235068
  邮箱:ynshzb@163.com
  附件:云南省美丽河湖评定指南
  
云南省河(湖)长制领导小组
  2020年7月17日

  
云南省美丽河湖评定指南(试行)

  《云南省美丽河湖建设行动方案(2019—2023年)》(云南省总河长令第5号)要求“用三到五年的时间,把云南的每条河流都变成一道靓丽风景线,推进全省美丽河湖建设,促进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为指导我省美丽河湖建设及评定工作,特制订本指南。
  一、定义
  云南省美丽河湖是指能够满足“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和谐水文化、有效水管理”要求,达到“安全生态、水清河畅、岸绿景美、人水和谐”目标,让流域内人民群众满意的幸福河流(河段)、湖泊及水库。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云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河流(河段)、湖泊、水库的美丽河湖评定工作。
  三、评定原则
  ——分级评定,部门联动。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美丽河湖评定工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分年度、有计划、分步骤做好监督、检查、评定工作。
  ——保护优先,生态安全。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贯穿于美丽河湖建设、评定全过程,评定内容突出体现保障河湖防洪安全、维护河湖自然生态功能等方面。
  ——以人为本,文化传承。优先考虑人民群众对河湖的满意度,把记得住乡愁、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美丽河湖评定的基本要求。
  ——系统治理,注重实效。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统筹水环境治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严格监管等工作,促进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因地制宜,分类评价。紧紧围绕河湖水环境状况和流域生态特点,因地制宜确定水体功能、布局和治理方式,分类分段开展评定工作,彰显地域特色及河湖特有亮点。
  四、组织方式
  (一)美丽河湖评定工作采取分级评定、择优推荐、逐级申报的方式开展,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开展县级美丽河湖评定工作,评定结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公告后,择优向州(市)河长制办公室申报州(市)级美丽河湖。
  (三)州(市)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开展州(市)级美丽河湖评定工作,评定结果经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告后,择优向省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河长办”)申报省级美丽河湖。
  (四)省河长办指导督促全省美丽河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省级美丽河湖评定工作。
  五、评定内容
  (一)省级美丽河湖评定由准入自评、公众评价、专业评价3部分组成,评价年度为1个自然年度。
  (二)准入自评。由州(市)对申报河湖进行基本条件审核评价。准入自评内容(详见附件1)共9项,只有9项条件全部满足才达到申报省级美丽河湖的准入条件。
  (三)公众评价。由州(市)组织开展申报河湖管理保护治理公众满意度问卷调查。调查可采用网站、公众号、APP等方式开展,问卷样本数原则上不少于100份,调查对象主要为沿河(湖)社区居民、民间河(湖)长、义务监督员等。调查问卷内容(详见附件2)涉及10道满意度问题,每题可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3个选项。公众满意度计算公式为:公众满意度=(“满意”个数+“基本满意”个数)/(问卷份数×10)×100%。
  (四)专业评价。由州(市)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成立不少于5人的评价组按专业评价赋分表(详见附件3)进行打分评价。
  1.专业评价总分为100分,包含水安全评价指标20分、水生态评价指标20分、水环境评价指标20分、水景观评价指标15分、水文化评价指标5分和水管理评价指标20分。由于全省大部分河湖天然本底条件和保护现状良好,专业评价采用扣分制,指标选取和赋分标准以人类活动对河湖的天然属性造成不良影响为原则,每项未达到指标要求即扣分。
  2.加分项。对以下情形可适当加分:管理保护治理工作成效突出、具有亮点与特色,连续3年以上水质持续向好,建立完备的水行政执法队伍、地方性涉水法规和执法制度的,最高可加10分;管理保护治理工作成绩明显,河湖保护立法、执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最高可加5分;管理保护治理工作具有一定亮点和特色的,最高可加3分。
  六、评定程序
  (一)州(市)分类申报。每年10月底前,州(市)从已评定的州(市)级美丽河湖中择优申报(申报评定流程详见附件4)。
  1.选择申报类型。根据水体类型、水体主要功能、水体区位特点、管理范围等,主要分为河流(天然段、农村段、城镇段、复合段)、湖泊、水库、水利风景区等类型进行申报。河流可按照天然、农村、城镇等不同亚类分段申报,河段长度最小不低于3公里,也可将一条河流县域或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全部河段打捆复合申报。河流(河段)以岸线外缘边界线作为边界进行申报。湖泊、水库以管理范围和法定保护范围的外包线作为外缘边界按单件进行申报。水利风景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打捆申报。
  2.提交申报材料。(1)申报表(详见附件5)。包括河湖名称、申报类型,河湖主要指标(河道长度、湖泊面积、湖岸线长度、水库库容、水库岸线长度等),主要功能、治理内容,河湖特色等内容。(2)评定过程材料。包括准入自评材料、公众评价材料、专业技术评价材料、加分项材料、州(市)级美丽河湖公告证明等。(3)其他材料。申报河湖的影像资料(8分钟以内)或PPT展示、典型图片及相关佐证材料(文件资料、书面材料等)。
  (二)省级审查复核。省河长办组织对州(市)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1.准入自评复核。省河长办组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准入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情况的,立即取消申报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2.专业评价复核。省河长办组织省级行业专家对申报对象专业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可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抽验、专家打分等方式复核。
  (三)省级公示公布。当申报对象准入自评条件通过省级部门复核、州(市)公众评价满意度为90%以上、专业评价得分(含加分)在90分以上,择优初步评定为省级美丽河湖,并在省水利厅网站或省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无投诉或异议的,由省河长办报请省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同意后发文公布。
  七、监督管理
  (一)美丽河湖建设任务纳入省对州(市)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以考核促评定、抓落实。
  (二)各级河(湖)长制督察单位、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河长制办公室结合巡河、督察等工作,采取明查和暗访等方式,对已公布的省级美丽河湖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级美丽河湖公布后,省河长办每2年进行一次复查。对监督检查和复查达不到省级美丽河湖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美丽河湖称号并进行通报。被取消美丽河湖的评定对象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省河长办有权对存在弄虚作假、不符合美丽河湖定义和准入条件、产生社会负面影响的州(市)、县(市、区)级美丽河湖作出取消等级处理并进行通报。
  八、激励措施
  各级财政要安排美丽河湖建设和奖补资金。省级对工作开展得好、成效明显的州(市)、县(市、区)给予奖补,在安排有关项目及经费时给予倾斜支持。
  九、附则
  本指南由省河长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各州(市)可结合当地河湖特点,在不降低准入自评条件、公众评价标准前提下制定州(市)级评定实施方案。
  附件:1.云南省美丽河湖准入自评条件表
  2.云南省美丽河湖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
  3.云南省美丽河湖专业评价赋分表
  4.云南省省级美丽河湖评定流程图
  5.云南省年度省级美丽河湖申报表
  6.州(市)年度美丽河湖建设计划编制提纲
附件信息
1、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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