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公安局市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交通秩序管理,规范我市市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使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湛江市市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包括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实施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核发车辆号牌、行驶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居住在本市市区下肢残疾的残疾人,需要使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专用车辆号牌、行驶证。
每名残疾人只能登记一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限本人使用。
第五条 残疾人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符合《湛江市市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的车型。车辆技术参数:车身长度不超过200厘米,宽度不超过80厘米,高度不超过110厘米。驱动方式为内燃机的,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mL(含50mL);驱动方式为电驱动的,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含4kW)。
第六条 申请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残疾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或者持本市市区居住证并且同时拥有本市市区房产的;
(二)年龄在16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
(三)上肢功能正常并下肢肢残为一、二、三级,需要使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出行的。
第七条 申请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二)所有人残疾证明;
(三)车辆来历证明;
(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五)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
(六)非本市市区户籍车辆所有人的居住证及房产证明;
(七)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办理注册登记的书面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注册登记的理由。
第八条 残疾人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按照以上期限办理:
(一)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购买车辆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
(二)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购买车辆的,应当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申请注册登记的,不予办理。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需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
(一)因发动机损坏需要更换的;
(二)车辆灭失的;
(三)车辆迁出市区外的;
(四)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
(五)其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登记条件的。
第十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湛江市市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规定,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民警指挥,不得非法营运,不得加装、改装、换装车辆的结构、座位、发动机等装置,不得转交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