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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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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财政部 时效性:失效 颁发时间:2002-11-11 实施时间:2002-11-11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2年11月11日 计价格[2002]2436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核定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司发函[2002] 14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部向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条件的人员收取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证书35元(其中正本每本1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你部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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