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粤价函〔2009〕364号)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粤价函〔2009〕364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申请重新核准“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粤质监财函〔2009〕149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标准信息服务收费按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委托双方应以自愿为原则签订委托协议。
三、收费单位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供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你局重新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标准信息提供费 | 页 | 2 | 复印加收0.5元/页,打印加收1元/页,传真加收6元/页,纸张为A4纸 |
标准信息查阅费 | 份 | 30 | 提供标准信息、文本查阅 |
标准查新费 | 个 | 10 | 标准有效性确认并出具证明 |
标准代购费 | 份 | 100 | 含向外单位索取标准手续费 |
标准检索费 | 项 | 100 | 提供产品相关内容的检索(不出具证明) |
组织机构年检资料录入费 | 户 | 25 | 提供年检数据录入及校验表打印 |
专题咨询费 | 项 | 面议 | |
企业标准制定费 | 项 | 面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