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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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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时效性:失效 颁发时间:1992-12-28 实施时间:1992-12-28 效力级别: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主席令第67号发布)


  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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