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分享
颁发单位: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1997-09-26 实施时间:1997-09-26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一条删除。


二、第六十八条删除。


三、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在线咨询律师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