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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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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08-04-24 实施时间:2008-04-24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8]4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国务院决定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为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 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督查分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综合督查的内容主要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7〕 40号)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的情况;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 20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专项督查的内容主要是: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的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

二、督查方式

  此次督查行动由省安办(省安监局)负责综合组织、协调,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川府办发电〔2008〕 20号文件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在对督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督查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省级综合督查由省安办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专项督查由省级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组织进行。综合督查要做到5个100%:省督查市(州)做到100%,并督查不少于1/3的县(市、区);市(州)督查县(市、区)做到100%,并督查不少于1/3的乡(镇);县(市、区)督查乡(镇)做到100%;县(市、区)督查重点、高危行业企业做到100%;各县(市、区)对排查发现有严重隐患的企业,回头督查做到100%。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是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进一步深化,是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全面检查,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的有力抓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将本次专项督查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具体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自查和整改。

  (二)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 22号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4月底前制订并下发具体督查方案。省综合督查方案由省安办会同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制订。省专项督查方案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省直部门牵头制订并下发,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由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由省公安厅负责;铁路由成都铁路局负责;水上交通、道路交通源头管理由省交通厅负责;民航由四川民航监管办负责;建筑施工由省建设厅负责;水利、渔业船舶由省水利厅负责;电力由成都电监办负责;特种设备由省质监局负责;民爆器材及国防科技工业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农业机械由省农机局负责。督查方案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健立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将专项督查方案报省安办;在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省安办,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三)全面部署,突出重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做到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部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把事故伤亡人数降下来。

  (四)加强宣传,信息畅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开展,加大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安办,并于7月底前将“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总结报告送省安办汇总报省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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