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外经贸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1999年第6号——关于暂停进口和禁止经销比利时等国受二恶英(Dioxin)污染食品的紧急通告

外经贸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1999年第6号——关于暂停进口和禁止经销比利时等国受二恶英(Dioxin)污染食品的紧急通告

分享
颁发单位:对外经济贸易部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1999-06-11 实施时间:1999-06-11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外经贸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一九九九年第6号)

关于暂停进口和禁止经销比利时等国受二恶英(Dioxin)污染食品的紧急通告

  自1999年1月15日以来,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相继发生因动物饲料被二恶英污染,导致畜禽类产品及乳制品含高浓度二恶英事件。二恶英不但可引起严重的皮肤病,甚至可致癌和伤及胎儿,被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列为人类一级致癌物,其化学性质非常稳定,可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不被降解和排出,对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欧盟委员会已通过一项行动计划,要求比利时销毁所有受到污染的鸡肉、鸡蛋和其它受污染的食品。许多国家都已采取禁止进口这类受污染食品的措施。
  为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暂停自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进口动物(指牛、猪、禽、兔、鱼,下同)、动物饲料、肉、禽、蛋类、乳及乳制品等可食用性动物产品和以此为原料的食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上述四国的上述受污染食品进境,一经发现,即行销毁。

  三、已从上述四国进口的上述动物和动物食品一律封存,暂停销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经检验查明属受二恶英污染的食品,有关部门应按环境标准和要求立即采取销毁措施。

  五、本通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立即上报。
  特此通告。

  外经贸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入检验检疫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在线咨询律师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