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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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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性:已被修改 颁发时间:2006-11-06 实施时间:2006-01-01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
*注:本篇法规中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附件2至附件9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修改)(发布日期:2013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3年8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情形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所称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第二章 申报内容

  第五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见附表1),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
个人所得税法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第九条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纳税申报表(见附表2-附表9),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申报地点

  第十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三目规定的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四章 申报期限

  第十五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七条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申报方式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第六章 申报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类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或者摆放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免费供纳税人随时下载或取用。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第二十七条 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第三十条 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并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纳税申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 纳税申报的其他事项,依照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情形的纳税申报,按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的施行时间,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申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7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 ANNEX: INDIVIDUAL INCOME TAX RETURN FORMAT

  附表1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INDIVIDUAL INCOME TAX RETURN
  (For individuals with an annual income of over 120,000 RMB Yuan)

  纳税人识别号:
  Taxpayer’s ID number
  纳税人名称(签字或盖章):
  Taxpayer’s name (signature/stamp)
  税款所属期:
  Income year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日期:   年月  日
  Monetary unit: RMB Yuan
  Date of filing:   date   month year

  
  ┌────────────┬─┬──────┬───┬──────┬──────┬─────────┬─────────────┐
  │   纳税人姓名    │ │  国籍│   │身份证照类 │      │ 身份证照号码  │             │
  │  Taxpayer’s name│ │Nationality │   │  型   │      │  ID number   │             │
  │            │ │      │   │ ID Type  │      │         │             │
  ├────────────┼─┼──────┼───┼──────┼──────┼─────────┼─────────────┤
  │ 抵华日期  │ │  职业│   │任职、受雇 │      │  经常居住地│             │
  │Date of arrival in China│ │Profession │   │  单位│      │Place of residence│             │
  │            │ │      │   │ Employer  │      │         │             │
  ├────────────┼─┴──────┴───┼──────┼──────┼─────────┼─────────────┤
  │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  │            │  邮编│      │  联系电话   │             │
  │Address in China    │            │Post code  │      │ Tel. number│             │
  ├────────────┴─┬──────────┴──────┼──────┼─────────┼─────┬───────┤
  │所得项目          │  年所得额 Annual Income    │ 应纳税额 │ 已缴(扣)税额  │ 抵扣税额 │应补(退)税额│
  │Categories of income    ├────────┬────┬───┤Tax payable │Tax pre-paid and │ Foreign │ Tax owed or │
  │              │境内 │ 境外  │ 合计 │      │withheld│tax credit│  overpaid │
  │              │Income from│Income │Total │      │         │     │       │
  │              │within China  │ from  │   │      │         │     │       │
  │              │        │outside │   │      │         │     │       │
  │              │        │Chin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工资、薪金所得   │        │    │   │      │         │     │       │
  │Wages and salaries     │        │    │   │      │         │     │       │
  ├──────────────┼────────┼────┼───┼──────┼─────────┼─────┼───────┤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        │    │   │      │         │     │       │
  │所得            │        │    │   │      │         │     │       │
  │Income from production or  │        │    │   │      │         │     │       │
  │business operation conduct │        │    │   │      │         │     │       │
  │ed by         │        │    │   │      │         │     │       │
  │ self-employed industrial │        │    │   │      │         │     │       │
  │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        │    │   │      │         │     │       │
  ├──────────────┼────────┼────┼───┼──────┼─────────┼─────┼───────┤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        │    │   │      │         │     │       │
  │、承租经营所得       │        │    │   │      │         │     │       │
  │Income from contracted or  │        │    │   │      │         │     │       │
  │leased operation of enterp │        │    │   │      │         │     │       │
  │rises or          │        │    │   │      │         │     │       │
  │ social service providers │        │    │   │      │         │     │       │
  │ partly or wholly funded b │        │    │   │      │         │     │       │
  │y state assets       │        │    │   │      │         │     │       │
  ├──────────────┼────────┼────┼───┼──────┼─────────┼─────┼───────┤
  │4、劳务报酬所得    │        │    │   │      │         │     │       │
  │Remuneration for providing │        │    │   │      │         │     │       │
  │ services       │        │    │   │      │         │     │       │
  ├──────────────┼────────┼────┼───┼──────┼─────────┼─────┼───────┤
  │5、稿酬所得Author’s remun │        │    │   │      │         │     │       │
  │eration        │        │    │   │      │         │     │       │
  ├──────────────┼────────┼────┼───┼──────┼─────────┼─────┼───────┤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Royalties│        │    │   │      │         │     │       │
  │              │        │    │   │      │         │     │       │
  ├──────────────┼────────┼────┼───┼──────┼─────────┼─────┼───────┤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      │         │     │       │
  │Interest, dividends and│        │    │   │      │         │     │       │
  │bonuses        │        │    │   │      │         │     │       │
  │              │        │    │   │      │         │     │       │
  ├──────────────┼────────┼────┼───┼──────┼─────────┼─────┼───────┤
  │8、财产租赁所得    │        │    │   │      │         │     │       │
  │Income from lease of    │        │    │   │      │         │     │       │
  │property          │        │    │   │      │         │     │       │
  │              │        │    │   │      │         │     │       │
  ├──────────────┼────────┼────┼───┼──────┼─────────┼─────┼───────┤
  │9、财产转让所得    │        │    │   │      │         │     │       │
  │Income from transfer of│        │    │   │      │         │     │       │
  │property          │        │    │   │      │         │     │       │
  │              │        │    │   │      │         │     │       │
  ├──────────────┼────────┼────┼───┼──────┼─────────┼─────┼───────┤
  │10、偶然所得Incidental   │        │    │   │      │         │     │       │
  │income           │        │    │   │      │         │     │       │
  │              │        │    │   │      │         │     │       │
  ├──────────────┼────────┼────┼───┼──────┼─────────┼─────┼───────┤
  │11、其他所得other income  │        │    │   │      │         │     │       │
  ├──────────────┼────────┼────┼───┼──────┼─────────┼─────┼───────┤
  │  合  计Total   │        │    │   │      │         │     │       │
  ├──────────────┴────────┴────┴───┴──────┴─────────┴─────┴───────┤
  │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Under penalties of perjury, I declare that this                                     │
  │ return has been filed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
  │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and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
  │ and belief,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is true, correct and complete.                            │
  │纳税人(签字)                                                         │
  │Taxpayer’s signature                                                  │
  ├───────────────────────────────────────────────────────────────┤
  │代理人名称: (Firm’s name)                                                  │
  │             经办人(签章) (Preparer’s                                   │
  │ signature):                                                      │
  │代理人(公章)(Firm’s                                                     │
  │ stamp):                     联系电话(Phone number):                     │
  └───────────────────────────────────────────────────────────────┘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申报机关:
  (Responsible tax officer)  (Time: Date/Month/Year) (Responsible tax office)

填表须知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制定,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申报。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三、填写本表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同时用中、外两种文字。

  四、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1、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取得的年所得中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时填写本栏。
  纳税人识别码: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名称:填写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或者承包承租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2、税款所属期和填表日期
  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年度;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3、身份证照类型:
  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名称。
  4、身份证照号码:
  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5、抵华日期:
  填写中国境内无住所纳税人抵华的实际日期。
  6、职业:
  填写纳税人的主要职业。
  7、任职、受雇单位:
  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名称。纳税人有多个任职、受雇单位时,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
  8、经常居住地:
  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9、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
  填写纳税人的住址或者有效联系地址。中国境内无住所居民住在公寓、宾馆、饭店的,应当填写公寓、宾馆、饭店名称和房间号码。
  10、年所得额:
  填写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相应所得项目的收入总额。年所得额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计算。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基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11、已缴(扣)税额:
  填写当期取得该项目所得在中国境内已经缴纳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的税款。
  12、抵扣税额:
  填写
个人所得税法允许抵扣的在中国境外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3、本表为A4横式。一式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Instructions

  I. This return is designed for individuals with an annual income of over 120,000 RMB Yu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IMPLEMENTING RULES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SELF DECLRATION RULES CONCERNING INDIVIDUAL INCOME TAX (provisional).
  II. Taxable individuals have the obligation to fill out and submit the return to the local tax authority within 3 months after the end of the tax year, either by themselves or other entrusted preparers. In case of inability to file the return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limit an application should be submitted to the local tax authority within prescribed time limit and upon the tax authority’s approval the filing deadline may be extended.
  Ⅲ. The return should be filled out in Chinese or in both Chinese and a foreign language.
  IV. Instructions for filling out various items:
  1、Taxpayer’s ID number and Taxpayer’s name: this item is to be filled out by taxable individuals who make part or all of their annual income from production or business operations by self-employed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or from contracted or leased operation of enterprises or social service providers partly or wholly funded by state assets.
  Taxpayer’s ID number: the number on the tax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Taxpayer’s name: the name of the taxable self-employed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individually-owned enterprises, partnerships, or enterprises or social service providers partly or wholly funded by state assets under contracted or leased operation.
  2、Income year and Date of filing:
  Income year: the year in which the taxpayer receives the income;
  Date of filing: the actual date when the return is filed.
  3、ID Types:the name of the effective identification certificate of the taxpayer (ID Card, passport, military staff certificate, returning permit, etc.)
  4、ID number:the number of the effective identification certificate of the taxpayer.
  5、Date of arrival in China:the actual date of arrival in China for the taxpayer that has no residence in China.
  6、Profession:the main profession of the taxpayer.
  7、Employer:the taxpayer’s employer. The name of the employer for the reporting shall be filled if there are more than one employer.
  8、Place of residence:the last place where the taxpayer has lived for successively more than 1 year away from the place where he or she is registered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9、Address in China:
  The address or the effective contacting address of the taxpayer. For a person without a residence who lives in a hotel, it means the room number and the hotel name.
  10、Annual income:the total amount of the corresponding items of income in the tax year. The annual income is calc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MPLEMENTING RULES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SELF DECLARATION RULES CONCERNING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The calculation shall be in RMB Yuan. Those in foreign currencies shall be converted to the RMB Yuan on the basis of the foreign exchange rate quoted by the competent state foreign exchange authority.
  11、Tax pre-paid or withheld:the amount of the tax paid or withheld for the current items of income within China.
  12、Foreign tax credit:the amount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paid outside China that can be credited against the Chinese tax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3、This form is in A4 horizontal format with two duplicates: one for the taxpayer and the other for the tax office for keeping.

  附表2--7 (略)

  附表8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编码:    申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
  │投资者姓名│   │投资者身份证号码   │                              │
  ├─────┼───┼───────────┼─────────┬──────────────┬─────┤
  │企业名称 │   │企业税务登记号    │         │企业电话          │     │
  ├─────┼───┼──────┬────┴────┬────┴─────────┬────┴─────┤
  │企业地址 │   │行业类别  │         │企业银行账号        │          │
  ├─────┴───┴────┬─┼─────────┼─────────┬────┴──────────┤
  │     项  目   │行│   本期数   │   累计数   │   补充资料   │
  │              │次│         │         │               │
  ├──────────────┼─┼─────────┼─────────┼───────────────┤
  │一、收入总额        │ 1│         │         │               │
  ├──────────────┼─┼─────────┼─────────┤1.年平均职工人数       │
  │ 减:成本         │ 2│         │         │     人         │
  ├──────────────┼─┼─────────┼─────────┤2.工资总额          │
  │   费用、税金      │ 3│         │         │     元         │
  ├──────────────┼─┼─────────┼─────────┤3.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   营业外支出      │ 4│         │         │(1) (分配比例 %) │
  ├──────────────┼─┼─────────┼─────────┤(2) (分配比例 %) │
  │二、企业利润总额      │ 5│         │         │(3) (分配比例 %) │
  ├──────────────┼─┼─────────┼─────────┤(4) (分配比例 %) │
  │三、纳税调整增加额     │ 6│         │         │               │
  ├──────────────┼─┼─────────┼─────────┤               │
  │              │ 7│         │         │               │
  │ 1.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 │ │         │         │               │
  ├──────────────┼─┼─────────┼─────────┤               │
  │              │ 8│         │         │               │
  │ (1)从业人员工资支出 │ │         │         │               │
  ├──────────────┼─┼─────────┼─────────┤               │
  │              │ 9│         │         │               │
  │ (2)职工福利费    │ │         │         │               │
  ├──────────────┼─┼─────────┼─────────┤               │
  │              │10│         │         │               │
  │ (3)职工教育经费   │ │         │         │               │
  ├──────────────┼─┼─────────┼─────────┤               │
  │              │11│         │         │               │
  │ (4)工会经费     │ │         │         │               │
  ├──────────────┼─┼─────────┼─────────┤               │
  │              │12│         │         │               │
  │ (5)利息支出     │ │         │         │               │
  ├──────────────┼─┼─────────┼─────────┤               │
  │              │13│         │         │               │
  │ (6)广告费      │ │         │         │               │
  ├──────────────┼─┼─────────┼─────────┤               │
  │              │14│         │         │               │
  │ (7)业务招待费    │ │         │         │               │
  ├──────────────┼─┼─────────┼─────────┤               │
  │              │15│         │         │               │
  │ (8)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 │         │         │               │
  ├──────────────┼─┼─────────┼─────────┤               │
  │              │16│         │         │               │
  │ (9)提取折旧费    │ │         │         │               │
  ├──────────────┼─┼─────────┼─────────┤               │
  │              │17│         │         │               │
  │ (10)无形资产摊销     │ │         │         │               │
  ├──────────────┼─┼─────────┼─────────┤               │
  │              │18│         │         │               │
  │ (11)其他         │ │         │         │               │
  ├──────────────┼─┼─────────┼─────────┼───────────────┤
  │              │19│         │         │填表人签字:         │
  │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 │         │         │               │
  ├──────────────┼─┼─────────┼─────────┤       纳税人签字:  │
  │              │20│         │         │               │
  │ (1)资本性支出    │ │         │         │               │
  ├──────────────┼─┼─────────┼─────────┤               │
  │              │21│         │         │               │
  │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 │         │         │               │
  ├──────────────┼─┼─────────┼─────────┤               │
  │              │22│         │         │               │
  │ (3)违法经费罚款和被没收财 │ │         │         │               │
  │物损失           │ │         │         │               │
  ├──────────────┼─┼─────────┼─────────┤               │
  │              │23│         │         │               │
  │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 │         │         │               │
  ├──────────────┼─┼─────────┼─────────┤               │
  │              │24│         │         │               │
  │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 │         │         │               │
  ├──────────────┼─┼─────────┼─────────┤               │
  │              │25│         │         │               │
  │ (6)非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  │ │         │         │               │
  ├──────────────┼─┼─────────┼─────────┤               │
  │              │26│         │         │               │
  │ (7)各种赞助支出   │ │         │         │               │
  ├──────────────┼─┼─────────┼─────────┤               │
  │              │27│         │         │               │
  │ (8)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 │         │         │               │
  ├──────────────┼─┼─────────┼─────────┤               │
  │              │28│         │         │               │
  │ (9)投资者的工资   │ │         │         │               │
  ├──────────────┼─┼─────────┼─────────┤               │
  │              │29│         │         │               │
  │ (10)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 │         │         │               │
  ├──────────────┼─┼─────────┼─────────┤               │
  │              │30│         │         │               │
  │ 3.应税收益项目      │ │         │         │               │
  ├──────────────┼─┼─────────┼─────────┤               │
  │              │31│         │         │               │
  │ (1)少计应税收益   │ │         │         │               │
  ├──────────────┼─┼─────────┼─────────┤               │
  │              │32│         │         │               │
  │ (2)未计应税收益   │ │         │         │               │
  ├──────────────┼─┼─────────┼─────────┼───────────────┤
  │四、纳税调整减少额     │33│         │         │(本栏目由税务机关填写)   │
  ├──────────────┼─┼─────────┼─────────┤收到日期:          │
  │              │34│         │         │接受人:           │
  │ 1.弥补亏损        │ │         │         │审核日期:          │
  ├──────────────┼─┼─────────┼─────────┤审核记录:          │
  │              │35│         │         │               │
  │ 2.国库券利息收入     │ │         │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
  ├──────────────┼─┼─────────┼─────────┤年 月 日           │
  │              │36│         │         │主管税务官员签字:      │
  │ 3.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  │ │         │         │               │
  ├──────────────┼─┼─────────┼─────────┤               │
  │              │37│         │         │               │
  │ 4.其他          │ │         │         │               │
  ├──────────────┼─┼─────────┼─────────┤               │
  │五、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38│         │         │               │
  │得             │ │         │         │               │
  ├──────────────┼─┼─────────┼─────────┤               │
  │六、应纳税所得税额(分配比例│39│         │         │               │
  │%)            │ │         │         │               │
  ├──────────────┼─┼─────────┼─────────┤               │
  │七、适用税率        │40│         │         │               │
  ├──────────────┼─┼─────────┼─────────┤               │
  │八、应纳所得税额      │41│         │         │               │
  ├──────────────┼─┼─────────┼─────────┤               │
  │ 减:减、免税所得额    │42│         │         │               │
  ├──────────────┼─┼─────────┼─────────┤               │
  │九、应缴入库所得税额    │43│         │         │               │
  ├──────────────┼─┼─────────┼─────────┤               │
  │ 加: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44│         │         │               │
  ├──────────────┼─┼─────────┼─────────┤               │
  │ 减: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45│         │         │               │
  ├──────────────┼─┼─────────┼─────────┤               │
  │十、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46│         │         │               │
  └──────────────┴─┴─────────┴─────────┴───────────────┘


填表须知

  一、适用范围
  (一)本表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年度申报纳税及月、季度申报纳税。本着求实、简便的原则,在月、季度申报纳税时,可对本表有关项目进行精简,具体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对从事一些特殊行业的投资者,根据这些特殊行业的要求,需要增减、调整本表有关项目的,可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在本表基础上自行修改。

  二、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编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2.申报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金额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行业类别:按纳税人主营项目确定。
  5.企业地址:企业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
  (二)表中项目
  1.表中第7栏“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超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中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2.表中第19栏“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3.表中第30栏“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
  4.表中第34栏“弥补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5.表中第35栏 “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
  6.表中第36栏 “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
  7.表中第39 栏 “应纳税所得额”,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就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乘以依照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年终申报时,该栏应等于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补充资料”中“3.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计数。
  8.表中主要栏次的逻辑关系: ⑴ 5=1-2-3-4 ⑵ 6=7+19+30 ⑶ 33=34+35+36+37
  ⑷ 38=5+6-33 ⑸ 41=39×40 ⑹ 43=41-42 ⑺ 46=43+44-45
  三、此表为A3型竖式,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二份(税收计会人员一份,征收人员一份),纳税人一份。

  附表9
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纳税人编码:    申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
  │       │                │   投资者身份证号码   │            │
  │投资者姓名  │                │              │            │
  ├───────┴──────┬─────────┴──────┬───────┼────────────┤
  │投资者经常居住地址│                │投资者电话  │            │
  ├───────┬──────┴─────────┬──────┴───────┼────────────┤
  │  项  目  │       行次       │   数 额      │    补充资料    │
  ├───────┴─────────────┬──┼──────────────┼────────────┤
  │一、应汇总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 1 │              │ 填表人签字:   │
  ├─────────────────────┼──┼──────────────┤纳税人签字:      │
  │                     │ 2 │              │            │
  │ 1.                   │  │              │            │
  ├─────────────────────┼──┼──────────────┤            │
  │                     │ 3 │              │            │
  │ 2.                   │  │              │            │
  ├─────────────────────┼──┼──────────────┤            │
  │                     │ 4 │              │            │
  │ 3.                   │  │              │            │
  ├─────────────────────┼──┼──────────────┼────────────┤
  │                     │ 5 │              │(本栏目由税务机关填写)│
  │ 4.                   │  │              │            │
  ├─────────────────────┼──┼──────────────┤收到日期:       │
  │                     │ 6 │              │接受人:        │
  │ 5.                   │  │              │审核日期:       │
  ├─────────────────────┼──┼──────────────┤审核记录:       │
  │                     │ 7 │              │            │
  │ 6.                   │  │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
  ├─────────────────────┼──┼──────────────┤年 月 日        │
  │二、适用税率               │ 8 │              │            │
  ├─────────────────────┼──┼──────────────┤主管税务官员签字:   │
  │三、应纳所得税额             │ 9 │              │            │
  ├─────────────────────┼──┼──────────────┤            │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10 │              │            │
  ├─────────────────────┼──┼──────────────┤            │
  │四、应缴入库所得税额           │ 11 │              │            │
  ├─────────────────────┼──┼──────────────┤            │
  │  加: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 12 │              │            │
  ├─────────────────────┼──┼──────────────┤            │
  │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13 │              │            │
  ├─────────────────────┼──┼──────────────┤            │
  │五、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 14 │              │            │
  └─────────────────────┴──┴──────────────┴────────────┘


填表须知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年度汇总申报纳税。

  二、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编码:按投资者申报地主管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2.申报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金额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二)表中项目
  1.第2-7栏分别填写纳税人从各个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栏填写企业名称。
  2.表中主要栏次的逻辑关系:
  1=2+3+4+5+6+7;
  9=1×8-速算扣除数
  11=9-10;
  14=11+12-13
  三、此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二份(税收计会人员一份,征收人员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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