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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

海南省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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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其它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03-08-08 实施时间:2003-08-08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
 (琼气法发[2003]5号 2003年8月8日)


  为了确保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及中国气象局有关技术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制氢钢瓶的运输与保管

第一条 制氢钢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年检,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钢瓶禁止使用。

第二条 储存氢气的库房应当远离住宅、办公场所和火源50米以上,通风条件良好,库内无电器开关,照明灯应用防爆灯,有专人管理和专门灭火工具,严禁烟火,并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

第三条 钢瓶充灌氢气不得超出钢瓶压力上限,要及时检查、更换钢瓶上损坏的防漏橡皮垫圈。

第四条 禁止运输和储存已充灌氢气的氢气球(飞艇)等。

第五条 储气钢瓶在运往工作现场时必须有专人护送,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具,并轻装轻卸,严禁摔抛钢瓶。
  储气钢瓶运输过程中,应当避免剧烈震动、高温、曝晒。

第二章 作业现场环境

第六条 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进入现场要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关人员进出现场。

第七条 作业现场应当设置半径不少于20米的安全区,用绳子围起,并设置安全区明显的警示标志,周围50米内禁止烟火。
  作业现场应当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第八条 作业现场应避开人群、架空输电线、易燃易爆场所及物品。在氢气球升空和回收过程中,非作业人员应在10米以外,并严禁烟火。

第九条 作业现场应平坦、湿润,地表温度应小于50℃,遇有干燥高温地面应当洒水增加地表湿度和降温。
  地表温度高于55℃或者风力高于5级或者有雷雨天气时禁止作业。

第十条 充灌现场与施放现场异地时,两地距离必须在100米以内。充灌氢气球的时间一般应在夜间或拂晓地面湿度相对大的时段进行。

第三章 施放气球作业人员

第十一条 从事氢气球的充灌、施放、回收、运输、保管的人员(统称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并持证上岗操作。

第十二条 严禁作业人员将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佩带各种硬质饰物(如戒指、项链、发夹、胸花等)进入现场。作业现场禁止使用BP机和手机。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勘查,测量现场地表温度和风力,排除安全隐患,然后才开始作业。

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鞋帽和手套。严禁穿尼龙、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衣服和带铁钉、铁掌的鞋进入现场。严禁使用易打火星的工具。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热氢气充灌气球。

第四章 气球的充灌

第十六条 钢瓶应当安全接地和安装减压装置。

第十七条 检查氢气减压装置、钢瓶出气口及输气胶管是否漏气。禁止使用漏气的装置和钢瓶。

第十八条 检查氢气球是否完好,充灌氢气球前,将氢气球及输气胶管内的残余空气排净。

第十九条 将氢气输气胶管轻轻插入氢气球的进气口,用防静电绳扎紧,慢慢充气。充气最大压力应小于0.2Mpa,最大流速应小于8米/秒,不能使氢气球碰撞硬物或与任何东西磨擦,以免氢气球破裂或产生静电。
  钢瓶内的氢气切勿放净,必须保留少量氢气,以免钢瓶内产生负压使空气流入而发生危险。

第二十条 灌充至气球可直立时,应停止充气,仔细检查有无漏气点,若有漏气点应立即补漏,若漏气点过多或破口过大,必须立即更换气球。
  充气完毕,立即关闭氢气减压装置和钢瓶送气口,将气球扎好。夏季高温期间,气球充气不能过足。
  充气结束,应将钢瓶及时撤离作业现场。

第二十一条 严禁使用纯度低于96%的劣质氢气,严禁两个气球对灌补气,严禁在气球及其他升空物上安装遥控定爆装置。

第五章 气球的施放

第二十二条 施放气球必须按照气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类型、时间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 应当由专人将氢气球口扎牢,立即升空到安全位置。

第二十四条 气球系留点距树木、架空输电线、建筑物以及气球间的水平距离应为气球升空高度的1倍以上,并设专人昼夜监护。

第二十五条 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施放高度至少应高于地面3米,不得高于地面150米;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或者施放地属于飞行管制区域的,应当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在球体或附属物上必须标明施放单位名称。

第二十六条 系留气球体积为14-20立方米时,绳索的承受拉力不少于200千克,配重物必须达到60-70千克(能抗7级风);当球体体积超过20立方米时,绳索的拉力不少于400千克,配重物必须达到80千克以上。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严禁用氢气充灌施放手持小气球。

第六章 气球的回收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将系留气球降至可操作高度,在原地解开气球的排气口,将其倒悬,让其自由排放,严禁在放气过程中挤压,抖动气体。氢气排尽后,扎紧球皮口,以防杂质气体进入。

第二十九条 回收气球时,须将其所携带的条幅标语一并收回,不可随意丢弃,如发现条幅标语缠绕在高压线、电话线或建筑物上时,应当立即排除或请有关部门协助排除。

第三十条 将回收的球皮折叠装包,切忌滞留氢气。

第三十一条 严禁人工或车辆运输充气氢气球,严禁库房存放充气氢气球。

第七章 球皮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天然乳胶膜、尼龙复合膜、尼龙喷胶膜等气球球皮,应当储藏在通风良好、阴凉、干燥的库房内,室温应保持在0-30℃之间,相对湿度不宜大于70%。

第三十三条 球皮应放在离地面0.2米以上的架上,每层堆放高度不得超过0.8米,多堆堆放时,堆距应在0.2米以上,保持通风。
  球皮应离发热体1米以上,避免太阳光直接照射。

第三十四条 球皮应当经常检查,防止重压、粘连、虫蛀、损坏。
  球皮不得接触油类、酸、碱、铜、锰或带针的物体以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八章 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施放气球活动现场,必须有专人值守,发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其他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或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并及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作业现场的值守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现场配备的消防灭火器材的使用。

第三十七条 若气球升空期间遇恶劣天气发生时,应立即将气球回收,放到安全位置。

第三十八条 气球施放单位与举办(使用)单位必须签订合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万一发生意外事故,必须全力以赴地抢救,疏散人群并立即报警。

第三十九条 气球施放单位与举办(使用)单位必须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条 违反本操作规程,由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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