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财政部 财金[2013]1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 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 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 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见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条 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一条 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必须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或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提供呆账核销申报材料。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材料,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五条 下列债权、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金融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股权。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要完善呆账核销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责,按呆账核销政策要求,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核程序,及时核销呆账,并有效防范虚假核销等各类风险。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应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在呆账核销后1年内完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追究(包括处理)工作,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应按照呆账发生、核销审批的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应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或弄虚作假向审核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虚假核销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及以上级别的处分,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对应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在认定责任人后1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在1个月内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已被金融企业处理的责任人,金融企业应视情节轻重,限制任用;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责任人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对呆账认定、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按规定核销呆账,应在内部进行运作,并做好保密工作。
除下列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应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并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核算和管理,同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相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担保人披露。
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
1.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
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3.法院判决终结执行或者法院裁定免除责任,并且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
4.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5.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
6.金融企业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受让方或者债务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7.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者丧失诉讼时效,并经2年以上补救未果的债权。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详细情况,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保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金融企业实际核销呆账金额按国家规定披露。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应比照表内不良贷款的管理方式,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加强对已核销呆账的清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维护资产安全。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应对核销后的呆账以及应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同时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有效保全资产。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直属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金融企业当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
金融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包括核销金额、分项目核销情况等。其中,中央金融企业将核销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在各地分支机构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金融企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工作力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呆账,应核销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责任认定和追究不到位以及呆账核销后疏于资产保全和追收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督促金融企业纠正,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外,还要责成金融企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将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同时废止。
附1: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附2: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附3: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附1
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 │序号 │认定标准 │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 ├────┼───────────────────────┼───────────────────────┤ │(一) │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 │ │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明、财产追偿证明。 │ │ │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 │ │ │告借款人破产后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 │ │ │ │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 │ │ │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 │ ├────┼───────────────────────┼───────────────────────┤ │(二) │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 │ │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的证明│ │ │力或劳动能力,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和财产追偿证明。 │ │ │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 ├────┼───────────────────────┼───────────────────────┤ │(三)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 │ │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 │ │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 │ │ │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 │ ├────┼───────────────────────┼───────────────────────┤ │(四) │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 │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财产追偿证明。 │ │ │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 │ └────┴───────────────────────┴───────────────────────┘ ┌────┬───────────────────────┬───────────────────────┐ │序号 │认定标准 │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 ├────┼───────────────────────┼───────────────────────┤ │(五) │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追│ │ │商登记或者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 │偿证明。 │ │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 ├────┼───────────────────────┼───────────────────────┤ │(六) │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 │ │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 │ │ │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 │ ├────┼───────────────────────┼───────────────────────┤ │(七)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强制执行证明或者法院裁定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 │ │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 │ │ │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或者 │ │ │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 │ │ │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者终止(中│ │ │ │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 │ │ │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者终止(中止)的债│ │ │ │权。 │ │ ├────┼───────────────────────┼───────────────────────┤ │(八) │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或者借款人│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的重│ │ │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 │ │ │程序后,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 │ │ │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 │ │ │债权。 │ │ ├────┼───────────────────────┼───────────────────────┤ │(九)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 │ │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 │ │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和担保人责任;或者因│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 │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丧失诉讼时│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 │ │效,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 │ │ │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 │ │ │书。 │ └────┴───────────────────────┴───────────────────────┘ ┌────┬───────────────────────┬───────────────────────┐ │序号 │认定标准 │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 ├────┼───────────────────────┼───────────────────────┤ │(十) │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对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抵债资产接收证明、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 │ │息的差额,符合上述(一)至(九)项原因,经追偿│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 │ │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 │ ├────┼───────────────────────┼───────────────────────┤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 │ │,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 │ │ │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 │ │ │回的垫款。 │ │ ├────┼───────────────────────┼───────────────────────┤ │(十二)│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 │ │的可认定为呆账: │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 │ │1.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者破产清算证明、│ │ │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 │ │2.被投资企业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 │ │ │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 │ │ │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 │ │ │3.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 │ │ │,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 │ │ │ │计划的;或者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 │ │ │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者清算期超过2年以 │ │ │ │上的,金融企业无法收回的股权; │ │ │ │4.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 │ │ │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的│ │ │ │,金融企业无法收回的股权。 │ │ └────┴───────────────────────┴───────────────────────┘ ┌────┬───────────────────────┬───────────────────────┐ │序号 │认定标准 │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 ├────┼───────────────────────┼───────────────────────┤ │(十三)│金融企业釆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 │ │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后,根据转让协议或者│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贷款减免协议、成交及入│ │ │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账证明和资产余额清单。 │ │ │差额。 │ │ ├────┼───────────────────────┼───────────────────────┤ │(十四)│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 │ │镇银行为5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 │ │,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 │ ├────┼───────────────────────┼───────────────────────┤ │(十五)│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置证明,追索记录,包括电│ │ │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 │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 │ │、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者抵押(质押)物已处置│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 │ │完毕的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 │ ├────┼───────────────────────┼───────────────────────┤ │(十六)│因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财产追偿证明。 │ │ │嫌违法犯罪,或者因金融企业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 │ │ │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察2年以上,金融企业对借 │ │ │ │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无│ │ │ │法收回的债权。 │ │ ├────┼───────────────────────┼───────────────────────┤ │(十七)│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 │ │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 │ │ │ │,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其中,中小企业│ │ │ │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 │ │ │ │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 │ │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 │ │银发〔2007〕246号,以后变化从其规定)规定的农 │ │ │ │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 │ └────┴───────────────────────┴───────────────────────┘ ┌────┬───────────────────────┬───────────────────────┐ │序号 │认定标准 │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 ├────┼───────────────────────┼───────────────────────┤ │(十八)│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 │个人经营贷款分类证明,个人经营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 │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贷款,可按照账 │,追索记录》 │ │ │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个人经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 │ │ │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 │ │ │2号)发放的,并且金融企业能有效监控资金流向, │ │ │ │证明贷款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生产经营贷款。 │ │ ├────┼───────────────────────┼───────────────────────┤ │(十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国务院批准文件。 │ └────┴───────────────────────┴───────────────────────┘
附2
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 │序号 │认定标准 │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 ├───┼───────────────────────┼───────────────────────┤ │(一)│持卡人依法宣告破产,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 │ │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 │ ├───┼───────────────────────┼───────────────────────┤ │(二)│持卡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 │ │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的证明│ │ │力或劳动能力,金融企业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和财产追偿证明。 │ │ │,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 ├───┼───────────────────────┼───────────────────────┤ │(三)│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 │ │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 │ │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 │ │ │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 │ ├───┼───────────────────────┼───────────────────────┤ │(四)│持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 │ │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部门注销、吊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和财产清偿证│ │ │、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明、财产追偿证明。 │ │ │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 │ ├───┼───────────────────────┼───────────────────────┤ │(五)│持卡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 │ │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 │ │ │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 └───┴───────────────────────┴───────────────────────┘ ┌───┬───────────────────────┬───────────────────────┐ │序号 │认定标准 │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 ├───┼───────────────────────┼───────────────────────┤ │(六)│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并│诉讼判决书或者仲裁书、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 │ │ │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 │ │ │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 │ │。 │ │ ├───┼───────────────────────┼───────────────────────┤ │(七)│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 │ │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 │ │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相关旁证材料、追索记│ │ │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丧失诉讼时效,金融企│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 │ │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 │ │ │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 │(八)│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或│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确实无法取得公检│ │ │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剩 │法部门证明材料的,可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 │ │余款项。 │具的法律意见书。 │ ├───┼───────────────────────┼───────────────────────┤ │(九)│单户贷款本金在2万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 │ │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 ├───┼───────────────────────┼───────────────────────┤ │(十)│单户贷款本金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 │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 │ │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 │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并可以│ │ │项。 │釆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 └───┴───────────────────────┴───────────────────────┘
附3
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 │序号 │认定标准 │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 ├───┼───────────────────────┼───────────────────────┤ │(一)│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借款人的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 │ │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 │ │力或劳动能力,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 │ │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 │ │款。 │ │ ├───┼───────────────────────┼───────────────────────┤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在依法处置其助学│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 │ │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 │ │,仍无法收回的贷 │对担保人的追索记录。 │ │ │款。 │ │ ├───┼───────────────────────┼───────────────────────┤ │(三)│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金融企业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 │ │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的追索│ │ │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记录。 │ │ │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 │ │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追索后,仍│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 │ │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置和对担保人的追索记录。 │ │ │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