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由规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安机关行政刑事执法和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由规定如下:
一、行政赔偿案由
(一)侵犯人身权
1.违法继续盘问、强制传唤、拘留审查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违法继续盘问、强制传唤、拘留审查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
2.违法采取约束措施、强制检测、强制隔离戒毒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违法对醉酒的人、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采取约束措施,对吸毒人员实施强制检测、强制隔离戒毒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
3.违法行政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时限行政拘留的赔偿案件。
4.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二项)。超越法定权限和措施非法拘禁以及其他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行政赔偿案件。
6.违法制止、抓捕、带离、传唤致伤、致死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违法制止、抓捕、带离、传唤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行政赔偿案件。
7.殴打、虐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殴打、虐待造成人身伤害、死亡,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死亡的行政赔偿案件。
8.未依法救治致伤、致死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未依法救治受伤或者患病的在押人员、涉案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行政赔偿案件。
9.违法造成人身伤害、死亡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其他侵犯人身权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行政赔偿案件。
(二)侵犯财产权
10.违法扣押、扣留、查封、冻结、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封存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违法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冻结、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行政赔偿案件。
11.违法收缴、追缴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违法收缴、追缴的行政赔偿案件。
12.违法罚款、没收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一项)。违法罚款、没收的行政赔偿案件。
13.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一项)。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造成财产损害的行政赔偿案件。
14.违法加处罚款、拍卖、变卖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或者变卖查封、扣押财物的行政赔偿案件。
15.违法征用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违法征用造成财产损害的行政赔偿案件。
16.违法许可、登记、备案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造成财产损害的行政赔偿案件。
17.违法侵犯财产权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其他侵犯财产权造成财产损害的行政赔偿案件。
二、刑事赔偿案由
(一)侵犯人身权
18.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其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赔偿案件。
19.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刑事赔偿案件。
20.违法制止、抓捕、带离、拘传致伤、致死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违法制止、抓捕、带离、拘传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刑事赔偿案件。
21.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刑事赔偿案件。
22.殴打、虐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伤、致死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殴打、虐待造成人身伤害、死亡,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死亡的刑事赔偿案件。
23.未依法救治致伤、致死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未依法救治受伤或者患病的在押人员、涉案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刑事赔偿案件。
24.违法造成人身伤害、死亡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其他侵犯人身权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刑事赔偿案件。
(二)侵犯财产权
25.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刑事赔偿案件。
26.违法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违法没收被取保候审人的保证金或者对取保候审保证人予以罚款的刑事赔偿案件。
27.违法侵犯财产权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其他侵犯财产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刑事赔偿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