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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民航旅客乘机办理临时身份证收取服务费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民航旅客乘机办理临时身份证收取服务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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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黑龙江省物价局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00-06-06 实施时间:2000-06-06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民航旅客乘机办理
临时身份证收取服务费的通知
(黑价经字[2000]128号 2000年6月6日)


中国民航黑龙江省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民航机场的服务质量,解决以往旅客乘机时,由于本人身份证明出现忘带、丢失、破损和过期等情况,造成旅客不能正常乘机的现象。按照国家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为了确保航空安全,同时又能让旅客按时乘机旅行,机场公安机关可向旅客开具全国统一的旅客临时身份证明,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经核定其成本费用和参照外省做法,同意每办一个证件,向旅客收取办证服务费50元。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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