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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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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03-04-21 实施时间:2003-05-01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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