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赣国税发[2001]190号 2001年7月30日)
(赣国税发[2001]190号 2001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工作,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是国家税务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年审对象为上一年度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年审内容为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会计人员的配置与财务核算状况,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使用情况、纳税表现等。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审对象,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企业。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外。
(二)从事工业生产,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
(三)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财务核算方法任何一方面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四)有偷、骗、抗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经国税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七)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办理年审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查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年审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上年度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五)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六)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年审程序: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年审表后30日内,逐级进行审验,并由县级国税机关作出年审结论。
(一)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一般纳税人年审资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除在审核栏中据实注明各种涉税数据外,还应在年审表中“征收部门意见”栏注明该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有无各类明细帐、能否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等。
(二)稽查部门、发票所应在年审表中“税款查补情况”、“专用发票管理情况”栏分别签署意见并及时传递至县级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税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对商贸企业应注明其月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及限额)后,报县级国税局集体研究审批。
第八条 对年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第九条 凡年审不合格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县级国税局应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将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库存结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两卡”)等全部收缴作废,并在30日内对该企业应纳增值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算。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办理年审手续。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十一条 县级国税局应自开始实施年审前的1个月发布通告,明确年审对象、内容及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年审工作结束后,县级国税局应于当年5月底前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见附表2)上报设区市国税局,设区市国税局汇总后于当年6月底前上报省国税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