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沪价检【2013】004号)
(沪价检【2013】004号)
各区(县)物价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于2013年3月6日正式颁布了《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指导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学习贯彻《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程序规定》的修改施行,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有效实施价格监管,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用重大。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程序规定》修改和实施的重大意义,把贯彻实施《程序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价格法制建设的重要抓手,制定具体贯彻实施计划,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深入学习,加强培训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开展专题培训、理论研究、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使广大价格执法干部领会立法精神,把握条文规定,严守法定程序。市价格主管部门将适时举办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价格执法干部对《程序规定》的理解。
三、健全制度,狠抓落实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以《程序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在全面梳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决定送达等执法程序有关规定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凡与《程序规定》不符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同时要彻底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确保把《程序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去。
四、强化监督、依法履职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意识,修改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坚决预防、杜绝有案不查、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配合,稳妥推进
根据《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本市按照执法重心下移,权、责、能相匹配的原则研究制定了新的管辖规定。分工调整后,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新的管辖权限加强属地管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本市价格监督检查管辖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程序规定》的全面贯彻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2013年7月1日前按照原《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计价检[2000]453号)、原《上海市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实施办法》(沪价检查[2001]5号)确定管辖并立案查处的案件,至7月1日前尚未结案的,应当继续查处,不得依据《程序规定》再行移送管辖。
附件:《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略)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