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监发[2003]16号 2003年10月15日)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各外资银行:
根据中国银监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第2号)的规定,为加强对上海市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银监局”)特制定《上海银监局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各金融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
上海银监局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银监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第2号)的规定,为加强对上海市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银监局)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金融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对象
上海银监局在中国银监会的授权下,负责上海市内下列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三)城市商业银行(上海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四)外资银行上海分行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
(五)上海市邮政储汇局及其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分支机构。
(六)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区(县)联社,各农村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
(七)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上海市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异地在沪分支机构)。
(八)经银监会授权由上海银监局颁发和管理金融许可证的其他金融机构(全国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等)。
二、金融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要求
(一)金融机构领取或换领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收到银监会或上海银监局批准文件60日内,持批准文件、金融机构介绍信、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上海银监局申办。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到上海银监局申请办理更换手续,并凭上海银监局批准件办理换证,同时缴回原金融许可证。
1.机构更名;
2.营业地址变更(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3.许可证破损;
4.上海银监局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金融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上海银监局报告,并在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三)金融机构领取和换领金融许可证,应按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缴纳费用。
三、金融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上海银监局应在收到金融机构上报的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妥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事宜。
(二)上海银监局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办理金融许可证。目前换、颁证工作以“金融许可证制证申请单”作为办理凭据,具体程序如下:
1.上海银监局各监管处负责受理所监管的金融机构领取、换领金融许可证的申请,审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备。
2.对符合办理要求的,监管员填制“制证申请单”,送所在科、处两级负责人审核,再送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将“制证申请单”发送制证岗。
3.制证岗凭“制证申请单”向保管岗领用空白金融许可证,并在“空白金融许可证领用登记簿”上签字。
4.制证岗编制金融机构编码同时打印金融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上的金融机构编码应按照上海银监局《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要求编制,对已设机构持有的原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换发新证时,机构序号由金融机构确定。新设机构,按照同类机构编码编制方法顺序编制机构编码。如涉及异地迁址,编制新的编码并通知机构原所在地监管当局注销原机构编码。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原编码应予注销,不再使用;金融机构如吸收合并,只保留负责组建的金融机构的代码;若新设合并,则按新设机构编制编码,原有机构编码注销。如金融机构的许可证遗失,补发新证的机构编码不变,流水号不同。其他变更事项的金融机构,仍使用原有编码。
所有领证金融机构的编码全部录入金融许可证数据库。
5.金融许可证打印后,由监管人员核对除机构编码以外的其他要素,并按有关规定登记后,盖章有效。
6.金融许可证由监管人员向领证金融机构发放,金融机构在“金融许可证发放、收回登记簿”上登记签收。
四、金融许可证的保管和领取
(一)《金融许可证》的空白文本由办公室保管岗保管,造册登记,签收使用。
(二)制证岗领用空白金融许可证,实行一事一领,并在“空白金融许可证领用登记簿”签字。
五、金融许可证的收缴
(一)对于金融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注销和吊销的金融许可证,须加盖“作废”章,由保管岗在“金融许可证收缴登记簿”签收保管。
(二)对于收缴的金融许可证,分别由监管人员和办公室保管人员在“金融许可证领用登记簿”上签收交接。应在具体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分管领导批准后,于每年12月底前上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集中归档保管。
六、金融许可证的公告
(一)金融许可证颁发、换发或被吊销、注销时,金融机构须在规定日期内在中国银监会或上海银监局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二)领取、换领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应于领证起30日内完成公告事宜。注销、吊销或遗失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应当在监管机关下达执行文件或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中国银监会或上海银监局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金融许可证作废。
(三)外资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和分行的公告应分别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的《金融时报》和上海银监局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外资银行支行的公告在上海银监局指定的报纸上刊登。
(四)公告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五)公告程序:
上海银监局根据批准文件向报社和被公告单位发出办理公告通知,同时将公告内容以书面方式致公告报社。
被公告机构持办理公告通知到指定报社交付相关费用。
报社按上海银监局要求发布公告,并将公告情况抄报公告单位和上海银监局。
七、营业场所公示
(一)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金融许可证。其他事项如经营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等以适当形式给予公示,公示要求规范、准确、明了,便于公众识别和理解。
(二)对金融许可证的公示检查一般与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结合进行。
八、网上公示
(一)各监管处要按照统一的格式将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按机构类别分类整理后上报银监会对应的监管部,由银监会组织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
(二)各监管处应对各自提供的金融许可证相关信息内容负责。
九、其他事项和要求
(一)原由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统一由上海银监局换发,由于换发证时需按规定缴纳的费用有待中国银监会明确,故在此之前的换、发证暂不收费,日后补收;同时在过渡期间,涉及新版许可证登载事项的变更,需报请核准。
(二)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实行问责制,承办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做好审查、领证、打证、督促费用收缴、发证和回收旧证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金融许可证的安全。
(三)金融许可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每年末要组织对金融许可证的领用、收缴情况进行清点检查。
(四)对于以前未领取过金融许可证的邮政储汇机构,对口监管处要对其业务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领取金融许可证通知书”,由邮政储汇部门持相关材料申请领取金融许可证。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仅限于原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邮政储蓄的邮政营业网点。
(五)为了有利于金融机构办理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各监管处室在审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业务、迁址、更名等事项时,有关批准文件应抄送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资银行支行换发证文件,在其工商登记没有明确在当地办理之前,需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附件:
上海银监局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案
根据中国银监会《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和上海市实际情况,本着规范、便利的原则,现特编制上海银监局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案。
金融许可证上的金融机构编码,参照《全国清算中心代码》中号码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本着便于识别、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编制。全套编码由2位英文字母和12位数字组成,共14位,按从左至右顺序排列。现作如下说明:
一、编码结构示意图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
┃ 金 ┃ 法 ┃被┃中 ┃ 金 ┃ 金 ┃ 金 ┃
┃ 融 ┃ 人 ┃批┃资 ┃ 融 ┃ 融 ┃ 融 ┃
┃ 机 ┃ 或 ┃准┃金 ┃ 机 ┃ 机 ┃ 机 ┃
┃ 构 ┃ 非 ┃由┃融 ┃ 构 ┃ 构 ┃ 构 ┃
┃ 类 ┃ 法 ┃资┃机 ┃ 地 ┃ 组 ┃ 办 ┃
┃ 别 ┃ 人 ┃金┃构 ┃ 址 ┃ 织 ┃ 理 ┃
┃ 代 ┃ 金 ┃融┃宙 ┃ 代 ┃ 类 ┃ 许 ┃
┃ 码 ┃ 融 ┃机┃批 ┃ 码 ┃ 别 ┃ 可 ┃
┃ ┃ 机 ┃构┃机 ┃ ┃ 代 ┃ 证 ┃
┃ ┃ 构 ┃代┃构 ┃ ┃ 码 ┃ 的 ┃
┃ ┃ 代 ┃码┃代 ┃ ┃ ┃ 顺 ┃
┃ ┃ 码 ┃ ┃码 ┃ ┃ ┃ 序 ┃
┃ ┃ ┃ ┃ ┃ ┃ ┃ 号 ┃
┣━━━━╋━━━━╋━━━━━━┻━━━╋━━━┳━━━┳━━━┳━━━╋━━━━╋━━━━┳━━━━┳━━━━┳━━━━┫
┃ ┃ ┃ 被批准外资 ┃ ┃ ┃ ┃ ┃ ┃ ┃ ┃ ┃ ┃
┃ ┃ ┃ 机构代码
┃ ┃ ┃ ┃ ┃ ┃ ┃ ┃ ┃ ┃
┗━━━━┻━━━━┻━━━━━━━━━━┻━━━┻━━━┻━━━┻━━━┻━━━━┻━━━━┻━━━━┻━━━━┻━━━━┛
二、编码说明
(一)是金融机构类别代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A—政策性银行;B—商业银行;C—住房储蓄银行;D—城市商业银行;F—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G—农村商业银行(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H—信用卡公司;I—邮政储蓄机构;K—信托投资公司;L—企业集团财务公司;M—金融租赁公司;W—外资银行;Y—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Z—其他类金融机构。
(二)是法人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代码。
“1”为法人金融机构,“2”为非法人分支机构。
(三)—(四)是被批准机构代码(适用于中资机构),新成立机构按顺序排列。
A类:01—国家开发银行;02—中国进出口银行;0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B类:01—中国工商银行;02—中国农业银行;03—中国银行;04—中国建设银行;05—交通银行;06—中信实业银行;07—中国光大银行;08—华夏银行;09—中国民生银行;11—招商银行;12—广东发展银行;13—兴业银行;14—深圳发展银行;1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6—恒丰银行。
C类:01—住房储蓄银行。
D类:01—城市商业银行。
F类: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01—联社;02—信用社。
G类: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01—联社;02—信用社;0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I类:01—邮政储蓄机构。
K类:0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02—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投资公司。
L类:财务公司。0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02—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财务公司。
M类:金融租赁公司。0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02—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金融租赁公司。
Z类:0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五)是审批机构代码(适用于中资机构)。中资金融机构审批机构代码,如审批机构为银监会,标注“1”;审批机构为银监局、直属分局,标注“2”;审批机构为银监分局,标注“3”。
(三)—(五)是被批准外资机构代码(适用于外资机构),新成立机构按顺序排列。外资银行支行(三)—(五)编码参照分行编码。
W类:在中国注册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中外合资银行法人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
Y类:外资财务公司、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租赁公司、外资信托公司。
(六)—(九)是金融机构地址代码,采用《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中的地址代码的编码方法。上海市金融机构地址代码统一为2900。
(十)是金融机构组织类别代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H(Headquarter)—总行(或总部)、B(branch)—分行(或分部)、S(sub-branch)—支行、O(others)—其他分支机构。二级分行和营业部视同支行。
(十一)—(十四)是金融机构办理许可证的顺序号。每一个金融机构一个序号,上海市同一类别的金融机构应连续编号,不能重号或空号。
金融许可证上的金融机构编码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要求编制,对已设机构原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换发新证时,机构序号初始号由金融机构确定。新设机构,按照同类机构编码编制方法顺序编制机构编码。变更的金融机构,仍使用原有编码。如涉及异地迁址,编制新的编码并通知机构原所在地监管当局注销原机构编码。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原编码应予注销,不再使用;金融机构如吸收合并,只保留负责组建的金融机构的代码;若新设合并,则按新设机构编制编码,原有机构编码注销。如金融机构的许可证遗失,补发新证的机构编码不变,流水号不同。
所有领证金融机构的编码全部录入金融许可证数据库。
附件二
公告样本
(许可证颁发或换发)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 公 告 ┃
┃ ┃
┃下列机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批准,颁 ┃
┃(换)发金融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
┃ 机构名称:××银行 机构编码: ┃
┃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
┃ ┃
┃ 发证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 ┃
┃ 以上相关信息可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 ┃
┃(www.cbrc.gov.cn)查询。 ┃
┗━━━━━━━━━━━━━━━━━━━━━━━━━━━┛
附件三
公告通知
上海金融报: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批准,×××机构获准××××××现应当予以公告。请贵社按我局规定的格式和公告时间刊登公告。
公告内容见附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