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府发〔2006〕35号)
(徐府发〔2006〕3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徐汇区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徐汇区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61号令),切实保障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房屋动拆迁相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拆迁范围的通知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告知区房地局拆迁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拆迁范围的函,明确拆迁范围的详细地址;
2、标注拆迁范围内详细地址的附图。
以招投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房地局可委托相关单位调查拆迁范围。
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凭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范围的相关资料通知区房地局。
二、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信息的提供和公布
区公安分局自收到区房地局的《已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房地局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房屋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人员信息表》。
区房地局应在收到《房屋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人员信息表》后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拆迁许可核发之日的常住户口信息。
三、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工作
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前,相关街道(镇)应负责组建由拆迁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参加的本街道(镇)拆迁范围的应安置人口核查组。
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拆迁人可以在拆迁基地公示栏内告示被拆迁居民提供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应安置人口的初步认定工作。
应安置人口核查组在拆迁基地范围内应设立接待窗口并落实接待人员;对核实拆迁人初步的认定意见及复核结果应有书面的核查意见。
四、面积标准调换的适用范围
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111号令)第三十九条有关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规定以及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适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面积最低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文)执行。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1月15日起实施,本实施意见与区政府以前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