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0)

分享
颁发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时效性:失效 颁发时间:2000-10-31 实施时间:2000-10-31 效力级别: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二、删去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在线咨询律师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