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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省交通厅云交法〔1992〕514号文的复函

关于对云南省交通厅云交法〔1992〕514号文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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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交通部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1992-11-25 实施时间:1992-11-25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对云南省交通厅云交法[1994]514号文的复函
  (交通部交函工[1992]782号文发布)


  云南省交通厅:
  你厅云交法(1992)514号文《关于<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为保障公路、公路构造物、公路设施及运输车辆和货物的安全,根据《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公路超限运输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超限运输手续。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9条中“妨碍交通的,还需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意思是:凡因公路超限运输拟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联合发布通告中断公路交通的,属于妨碍交通安全的超限运输,还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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