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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2001)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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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国务院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01-07-27 实施时间:2001-08-01 效力级别:军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312号)


  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于2001年8月1日零时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对2000年7月2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90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第二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本决定自2001年8月1日零时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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