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人民陪审员可以不参加审判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人民陪审员可以不参加审判的批复

分享
颁发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1957-01-30 实施时间:1957-01-30 效力级别:司法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人民陪审员可以不参加审判的批复

(法研字第2556号 1957年1月30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0169部队军事法院:

  你院本年1月15日来函已收悉。人民法院组织法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我们理解,这里所说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就是可以不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亦即不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至于来函所问哪些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的问题,目前法律尚无规定,兹将本院1956年9月20日研字第9407号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抄送你们一份,供工作中参考。

在线咨询律师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