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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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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时效性:失效 颁发时间:2003-04-21 实施时间:2003-05-01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


二、删除第八条。


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遵守公安机关为其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四、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停车场(库)的设计应当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五、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删除第(五)项。


六、删除第五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
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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