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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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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00-07-13 实施时间:2000-07-19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
  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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