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通知

分享
颁发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1996 实施时间: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6]1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8号对广东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称:“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请依照执行。


在线咨询律师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