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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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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09-06-22 实施时间:2009-06-22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发〔2009〕1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进度,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事项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属地审批原则,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

  各类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时限统一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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