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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人事管理制度》的通知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人事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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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11-10-12 实施时间:2011-10-12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人事管理制度》的通知
(南交人事〔2011〕623号)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工作管理,我局重新修订完善了《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人事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人事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6〕52号)和南宁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南人字〔200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调动

  (一)人事调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根据核定编制和人员需求情况,按市编办、市人社局要求报用编、增人计划,经局人事科审核,报局党组研究审定后分别报市编办或市人社局审批。

  (二)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出现职位空缺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南宁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和《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用(聘用)或调任。

  (三)调入、考入人员要严格控制,不许超编制进人。考入人员经过笔试、面试、考察和体检,须提交局党组研究确定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

二、交流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党组织决定或批准,干部可以在机关内部、局属事业单位之间进行交流。挂职锻炼、扶贫、支教、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等也属交流的一种形式。

  (二)原则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工作人员应服从交流决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交流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四)对积极参加扶贫、支教、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等工作和经过挂职锻炼表现突出的人员,在提拔使用时优先考虑。

三、考核

  (一)设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局人事科和局机关党委负责,考核的方法为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根据个人岗位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述职。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考核评定,经分管领导填写评鉴意见后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二)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民主测评的结果及平时表现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经局党组讨论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对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

  (三)定期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确认签字,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惩、培训、辞退的重要依据。

四、退休

  (一)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必须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都应及时报任免机关批准。到龄退休的工作人员,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应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三)市管干部退休按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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