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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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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16-12-23 实施时间:2016-12-23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署发〔2016〕194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现将《阿拉善盟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3日


  
阿拉善盟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盟旅游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资源保护,提高旅游景区规划和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景区规划建设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对旅游资源的科学保护开发,合理规划、因地制宜、突出特点、综合利用,实现旅游景区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

  第三条 盟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盟的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旅游景区内资源保护


  第四条 盟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定期普查、评估,编制旅游资源目录,建立旅游资源库,并及时进行补充更新。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向社会公布旅游资源普查结果。

  第五条 按照分级保护的原则,全盟旅游景区分为重点旅游资源和一般旅游资源。重点旅游景区保护范围和保护责任单位由盟行署确定;一般旅游景区保护范围和保护责任单位由所辖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第六条 以下为重点旅游景区:

  (一)胡杨林、巴丹吉林沙漠、贺兰山广宗寺(南寺)、贺兰山福因寺(北寺)、定远营古城—营盘山生态公园—大漠奇石文化产业园、越野e族阿拉善梦想汽车文化主题公园—航天航空主题公园、通湖草原、金沙堡地、东风航天城、腾格里沙漠月亮湖、环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库区、腾格里沙漠天鹅湖、吉兰泰盐湖、敖伦布拉格西部梦幻峡谷、万泉湖、曼德拉山岩画、额日布盖峡谷、海森楚鲁怪石林、特布希庙、额济纳旗黑城—怪树林、居延海、弱水金沙湾、大漠胡杨居延古堡、沃布格德音淖尔(老人湖胡杨牧场)、额里森达来、水稍子、策克口岸、乌兰布和沙漠旅游区。

  (二)被列入国家、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三)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

  第七条 在确定的旅游景区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捕猎野生动物;

  (二)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三)破坏生物资源和水资源;

  (四)破坏古文物和遗址;

  (五)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围垦放牧、填盖水面、砍伐树木、建造坟墓;

  (六)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改变旅游区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章 旅游景区规划


  第八条 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必须有单独的总体策划方案,旅游规划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开发建设规划,开发建设规划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 旅游景区规划必须与全盟、各旗区旅游总体规划相统一衔接,符合上位规划的总体布局、定位和功能职责要求。

  第十条 旅游景区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等相关标准要求,要注重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延续,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规划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必须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沙漠世界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园、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必须是国家旅游局公布的具备旅游规划编制、设计资格的专业机构。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对旅游景区客源市场的需求总量、地域结构、消费结构等进行全面分析与预测;

  (二)界定旅游景区范围,进行现状调查和分析,对旅游资源进行科学评价;

  (三)确定旅游景区性质和主题形象;

  (四)确定旅游景区功能分区和土地利用方案,提出规划期内的旅游容量;

  (五)规划旅游景区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和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规划旅游景区内部其他道路系统的走向、断面和交叉形式;

  (六)规划旅游景区的景观系统和绿地系统的总体布局;

  (七)规划旅游景区其他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总体布局;

  (八)测算旅游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根据实际,明确旅游景区防灾系统和安全系统的总体布局;

  (九)确定旅游景区资源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十)规划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系统布局,提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的预案和措施;

  (十一)提出旅游景区近期建设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及线路策划;

  (十二)提出总体规划的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以及规划、建设、运营中的管理意见;

  (十三)对旅游景区开发建设进行投资和效益分析。

  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详细划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规划分地块,规定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并根据各类用地的性质增加其它必要的控制指标;

  (三)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建筑间距等要求;

  (四)明确各地块的建筑体量、尺度、色彩、风格等要求;

  (五)确定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现状与建设条件分析;

  (二)用地布局;

  (三)景观系统规划设计;

  (四)道路交通系统规划设计;

  (五)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六)旅游服务设施及附属设施系统规划设计;

  (七)工程管线系统规划设计;

  (八)竖向规划设计;

  (九)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系统规划设计。

  第十六条 列为重点旅游景区的规划需经盟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列为一般旅游景区的规划需经所在地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上报盟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规划的评审采取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的方式。规划评审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规划质量进行审查,确定没有重大质量问题后,方可提交评审,评审专家由发改、旅游、国土、住建、交通运输、文广、环保、农牧、林业、水务、食药监、沙漠地质公园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规划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旅游景区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景区规划进行,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前,开发建设方案需报所在地区和盟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旅游景区开发建设方案包括景区总体布局图、设施布局图、建筑效果图等详细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区规划范围内新建各种设施必须与旅游景区规划相一致,必须与旅游景区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重点旅游景区项目开放建设完成后,需向所在旗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盟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营业;一般旅游景区项目开发建设完成后,需向所在旗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涉及到巴彦浩特等重点城镇规划的,应与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城市设计相衔接,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章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


  第二十三条 进一步加强我盟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旅游景区行业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23号)、《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和《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4A、3A级旅游区及自治区度假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内旅办发〔2016〕114号)相关规定开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

  (一)阿拉善盟旅游局设立盟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盟范围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具体实施工作,各旗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的初评及推荐等工作。

  (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旅游景区在对外宣传资料中应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与评定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

  (一)2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由各旗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盟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创建材料包括:

  1.旗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2.盟旅游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景区总体规划;

  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

  4.依据标准提供能够反映旅游景区总体情况及创建过程的图文资料。

  (二)3A级旅游景区由盟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推荐,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申请3A级旅游景区须正式营业一年以上且投入1亿元以上。创建材料包括:

  1.旗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2.盟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申报文件;

  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

  4.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景区总体规划;

  5.依据标准提供能够反映旅游景区总体情况及创建过程的图文材料等。

  (三)4A级旅游景区从3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3A级旅游景区3年以上,在3A级景区基础上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或投入3亿元以上的自治区重大旅游项目,并正式营业1年以上,可申请创建4A级旅游景区。创建材料包括:

  1.旗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2.盟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申报文件;

  3.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景区总体规划;

  4.《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

  5.能够反映景区景观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的视频片(视频片要求全面反映景区资源、基础和服务设施的整体情况,长度不超过10分钟);

  6.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细则一:旅游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八大项(交通、游览、安全、卫生、邮电、购物、综合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每一项打分点,提供具体详实的文字说明和图片材料并装订成册。

  (四)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三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初评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对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并组织开展现场评定及公示公告等。通过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估、具备创建条件的景区将列入国家创建5A预备名单。列入预备名单的景区,按照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开展创建工作,创建期一般不少于两年。创建材料包括:

  1.旗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2.盟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申报文件;

  3.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申报文件;

  4.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景区总体规划;

  5.资源与景观质量评估材料;

  6.创建计划书;

  7.创建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8.能够反映景区景观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的视频片;(视频片要求全面反映景区资源、基础和服务设施的整体情况,长度不超过10分钟)

  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

  10.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细则一:旅游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八大项(交通、游览、安全、卫生、邮电、购物、综合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每一项打分点,提供具体详实的文字说明和图片材料并装订成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未编制旅游景区规划、未经评审和评审通过后不按照规划建设的项目,不得申报评定A级旅游景区和申请国家、自治区、盟级旅游专项资金,并由盟行署或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旅游景区的规划,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内旅规划发〔2007〕45号)规定,需由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进行评审、批准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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