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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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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性:失效 颁发时间:2000-03-16 实施时间:2000-03-16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3月28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
  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0年3月16日 证监公司字〔2000〕21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财会字〔1999〕3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公司配股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公司1997年和1998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按当年年度报告公布的数据计算。

  二、公司1999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按当年年度报告公布的数据计算,但公司应提供有关备考财务资料,详细说明如果公司1999年度不执行财会字〔1999〕35号文件,公司1999年末总资产、净资产以及1999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备考财务资料需经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意见。

  三、公司应在配股申报材料附件中上报1999年度报告摘要。

  四、公司应在《配股说明书》中增加第五部分详细说明公司上市后历年分红派息的情况,原第五及其后面部分顺序后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申请配股的其它要求仍按有关规定执行。请各派出机构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拟在年内申请配股的公司,并在配股初审中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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