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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价格监审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价格监审品种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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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时效性:失效 颁发时间:1998-04-27 实施时间:1998-04-27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调整价格监审品种目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计价管〔1998〕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1996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原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审工作的通知》(计价管〔1996〕1187号),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品种范围进行了调整。为了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产品结构的调整,经国务院同意,决定进一步调整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品种目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的城市供水价格和房租的调价申报制改为调价备案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要在调价前10日将调价方案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二、原目录中规定下级物价部门向上级物价部门备案、申报的品种中,地方政府定价的居民口粮(面粉、粳米、籼米)、公共交通、民用燃料、托儿费、医疗费5项品种退出中央监审目录,由地方政府管理。

  三、原目录中规定生产经营者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申报的5项品种,原则上全部退出各级政府的价格监审目录。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各级地方物价部门要对本地监审品种重新审核,适当限定进入地方监审范围的品种。凡是能够在市场中形成竞争,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基本平稳的,要放开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各地原则上不再增列新的品种或扩大执行申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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