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闽价服﹝2010﹞339号)
(闽价服﹝2010﹞339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闽人社函[2010]444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厅下属的福建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该中心提供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档案寄存等服务收费,暂由我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综合服务费:每人每月20元。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保管和整理档案,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和核定工龄,代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代办技术等级鉴定申报,办理政审、代办退休手续,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等。
(二)单纯档案托管服务费:每人每月10元。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保留原有身份、职称、原有已确认的连续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照政策规定的接续手续,以及档案保管、材料归整、出具档案内的相关证明等。对持有《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未就业期间予以免收。
二、福建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档案寄存等服务收费,应与委托方签定协议,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收费。
三、本《复函》所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服务价格,收费单位可以下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收费单位应到我局申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亮证收费。必须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复函》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期满如需继续执行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二○一○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