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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1997)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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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时效性:失效 颁发时间:1997-09-04 实施时间:1998-01-01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8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4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十条增加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罚款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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